老陸不服,向合肥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依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老陸與老汪之間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故老陸與其所主張的所謂房屋買賣合同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老陸基于房屋買賣法律關系,訴請要求解除與老汪間達成的房屋買賣合同,并判令老汪返還購房款50萬元引發(fā)的糾紛,依法不符合民事案件受案條件,。合肥市中級法院遂作出裁定:撤銷一審法院民事判決;駁回老陸的起訴,。
短信證明購房款 一審判決應予返還
老陸覺得既然法院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老汪占有老陸的50萬元就無法律依據(jù),依法構成不當?shù)美S谑牵?015年4月,,老陸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次他請求法院判令老汪返還不當?shù)美?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不當?shù)美侵笡]有合法依據(jù)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損失。不當?shù)美某闪⒁椋阂环饺〉秘敭a(chǎn)利益,;一方受到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一方取得財產(chǎn)沒有法律上的根據(jù),。
雙方相爭不下,,其實矛盾的焦點在于,,老陸向老汪個人銀行賬戶轉(zhuǎn)款50萬元的用途,。老陸認為,這50萬元是購買老汪名下房屋的預付款,;老汪則認為,,這50萬元是老陸支付的彩禮以及對老汪提供婚房及裝修、家具,、購買結婚首飾等所做的補償,。
一審法院認為,對于該款的用途雖然雙方之間沒有明確的書面約定,,但根據(jù)老汪提供的手機短信等證據(jù)及結合日常社會生活經(jīng)驗,,可以對該款的用途作出認定。
從老陸發(fā)給小汪的短信內(nèi)容可以看出,,老陸表示要拿出50萬元買房,,暫時付老汪40萬元,給小汪聘禮10萬元,,由此可見,,老陸在短信中明確表明了向老汪買房的意向及該款中的40萬元是買房暫付款的意思表示,小汪的回復也表明其了解了短信內(nèi)容,,在回復時未表示異議,。
老汪與小汪是母女關系,小汪對這筆數(shù)額較大的款項理應向母親告知,,老汪與小汪在知道短信內(nèi)容的情況下,,如短信中的款項用途與雙方先前約定不符,應及時向老陸提出異議,,但事后小汪與老汪均未對此表示異議,,并向老陸提供了老汪的銀行賬戶,老陸也向該賬戶進行了轉(zhuǎn)款。由此可以確定,,該筆轉(zhuǎn)賬中的40萬元與老陸買房的意向有關,。轉(zhuǎn)款后雖無證據(jù)表明老陸與老汪對房屋買賣一事進行進一步的協(xié)商并取得一致,但并不能否定該款項是老陸基于買房的意圖而支付的款項,。對于另外的10萬元,,老陸在短信中明確表示是給小汪的聘禮,小汪也表示了接受,。
老汪則稱,,這50萬元是老陸支付的彩禮,及對老汪提供婚房及裝修,、家具,、購買結婚首飾等所做的補償,以及該款已支付小汪用于婚后生活的事實,。
法院認為,,因小汪與老汪是母女關系,與老汪之間具有一定的利害關系,,其提供的證言證明力較低,,法院不予采信,老汪應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
綜上,,在老陸向老汪轉(zhuǎn)款的50萬元中,其中40萬元是老陸為購買老汪名下住房而預先支付的款項,,因事后老陸與老汪未能就房屋買賣一事進一步協(xié)商,,雙方未形成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老汪喪失占有該40萬元的合法根據(jù),,此款理應返還給老陸,,老汪拒不返還的行為構成不當?shù)美V劣谵D(zhuǎn)款中的另外10萬元,,是老陸支付給小汪的聘禮,,鑒于雙方子女婚姻關系尚存,該款不屬于此案處理的范圍,。
于是,,法院一審判決老汪返還老陸40萬元。
巨額彩禮有違良俗 不當?shù)美挥柚С?/strong>
這回輪到老汪不服一審判決,,她向合肥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她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老陸提供的短信內(nèi)容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老陸所發(fā)短信內(nèi)容是以商量的語氣,,并非最終決定的內(nèi)容,而小汪回復的內(nèi)容只是出于禮貌,,涉及如此大額的財產(chǎn)不可能僅靠短信交流確定,。老汪還說,按照正常習俗,,聘禮都是雙方家長面對面交流,,不可能由家長與對方子女直接敲定。老陸在發(fā)短信一周后進行了轉(zhuǎn)款,,難以排除雙方對聘禮進行再次溝通,,小汪也是通過小陸向老陸表達了聘禮數(shù)額為50萬元、低于50萬元不嫁的意思,??紤]到老陸家庭經(jīng)濟能力,且沒有提供婚房,,老汪要求老陸支付聘禮50萬元是完全正常的,,且符合合肥本地的結婚聘禮情況,雙方親戚朋友都知道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