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書被指部分內容不合規(guī)范
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2014年9月出具的《槍支、彈藥鑒定書》顯示,,送檢24支槍形物,,有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有1支不能確定是否具有致傷力,,不能確定是否為槍支;有3支不具有致傷力,,認定為仿真槍,。
一、二審辯護律師,、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玉忠告訴記者,,對于這份鑒定意見,他從偵查階段就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但最終沒有得到準許。該鑒定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jù),。
周玉忠和徐昕均認為,,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及鑒定人員沒有提供資質證明,福建省司法廳作為法律規(guī)定的鑒定人登記備案,、公告的部門,,官方網(wǎng)站查詢系統(tǒng)也沒有顯示該機構及兩位鑒定人員的任何信息。
福建省司法廳法規(guī)和司法鑒定處工作人員解釋,,公安,、檢察院等設立的鑒定機構由公安、檢察院自己管理,,“不在我們這管理,,所以,在司法廳的網(wǎng)上是查不到的”,。
從事鑒定工作30多年的資深業(yè)內人士趙凌(化名)證實了這一點,。他介紹,我國鑒定機構目前實行兩套系統(tǒng),,一套面向社會,,一套面向公安檢察機關內部,。這種“自偵自鑒”的格局因難以保持鑒定中立性而受詬病已久,國家曾試圖改革,,但10多年來并沒達到預期效果,。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008年已下發(fā)《關于做好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備案登記工作的通知》,,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對經(jīng)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審查合格的所屬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進行備案登記,,編制和更新國家鑒定機構、鑒定人的名冊并公告,。
在趙凌看來,,這份《槍支、彈藥鑒定書》部分內容不合規(guī)范,。趙凌說,,該機構鑒定了24支槍,但只在“分析論證”中籠統(tǒng)地概括“20支送檢‘槍支’所發(fā)射的彈丸最大槍口比動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既沒有每把“槍”的具體數(shù)值,,也沒有交代檢驗每把槍如何射擊,,“這是不能服人的”,。
趙凌還認為,該鑒定的鑒定人,、復核人的人員安排也欠妥,,“鑒定人的職稱是工程師,復核人卻只是助理工程師,,這個是本末倒置的,,復核人的職稱通常應該更高?!壁w凌說,,在他的印象里,很多鑒定都是由實驗室負責人擔任復核人,。
今年2月18日,,作為復核人的梁姓助理工程師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他們內部工作要求沒有“復核人職稱要高于鑒定人”的規(guī)定,。梁還稱,,他們對每一支“槍”都進行了檢驗,,檔案均有具體數(shù)值留底。
趙凌表示,,司法鑒定意見應由具有本專業(yè)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鑒定人復核,,這是司法鑒定基本工作制度中的一項內容,由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某任局長編寫的《司法鑒定通論》一書也提出這一點,。
除此之外,,申訴律師徐昕還在自媒體刊文稱,鑒定人,、復核人的簽名疑似同一人書寫,,嚴重程序違法。對此,,梁姓助理工程師回應稱,,簽名并非同一人書寫,“可以做鑒定”,。
有學者認為案件不合走私武器罪立法本意
一,、二審辯護律師周玉忠告訴記者,這是他辯護的類似案件中量刑最重的一件,。相較之下,,今年1月,他辯護的首起“仿真槍變真槍”案件的當事人,、仿真槍商販王國其,,歷經(jīng)六年七審兩次撤訴,最終被廣州市越秀區(qū)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作出不起訴決定,。
2009年10月,王國其在街頭販賣的20支仿真槍共18支被鑒定為真槍,,越秀區(qū)法院曾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如今,入獄4年的王國其正申請67萬元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