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仲裁
賣家申請買家補償
44萬元差價獲支持
馮先生本想一波已平,,未想一波又起,。2014年3月5日,廣州市仲裁委員會又受理了馬先生的仲裁申請,,馬先生以當年房屋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顯失公平為由,申請馮先生支付房屋差價款。經評估公司評估,,涉案房屋在交易期間估計為2774683元,與實際交易價相差444683元,。2016年2月25日廣州市仲裁委仲裁庭經審理后裁定,因申請人馬某和牟某在簽訂合同時處于劣勢,,缺乏經驗,,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房屋總價格應認定為評估價2774683元,,馮先生應向申請人補償差價款444683元。
馬先生告訴記者,,涉案房屋的買賣實際上是一次騙購,,其父母年事已高,,思慮不全,,房產中介、其父母的委托人,、買家一起完成了這起騙購,。
“這實在是太冤了?!瘪T先生說,馬先生在提出仲裁申請中稱,,他與房產中介及馬某和牟某的代理人單女士存在合伙騙購房屋的情況,,“我以前都不認識原屋主,,現(xiàn)在想想,,這次交易原本就是個騙局,現(xiàn)在房子裝修了幾十萬元,,房價也漲起來了,卻動不了?!瘪T先生稱,,他用來投資房子的錢也是到處借來的,現(xiàn)在朋友們天天催債,,他“腦袋都大了”,。
馮先生已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他的代理律師李小姐認為,,廣州市仲裁委員會在2016年作出的裁決明顯有失偏頗,,其一馬先生仲裁申請變更房屋交易價格已過一年失效,仲裁委不應支持其仲裁請求,;二是本次仲裁申請實際是申請人“偷換概念”的重復申請,,該裁定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三是本案不符合“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情形”,,不存在買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顯失公平的可變更或撤銷的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