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陌生男子騷擾女子武校少年路見不平)
小郭在練習武術
一間斗室,,一盞孤燈,,一壺酒,,一位智者,,一位少年。少年功成,,就要離別,,智者舉酒,有言相告,?!肮Τ芍竽p使,持技欺人忘德行,?!敝钦哒f?!安挥梦淞?,怎能伏魔,”少年問,?!肮Ψ蛴邢蓿收邿o敵,?!敝钦哒f。“本人郭剛(化名),,男,,17歲,系四川省江安縣中華武校的在校學生,,因2015年3月23日一次見義勇為行為被判刑……希望那名女子看到這條消息能為我們出庭作證,,法院或許能夠啟動再審程序改變我們的命運?!?月16日晚8點34分,,新浪微博網(wǎng)友@鯊魚唱歌給海聽發(fā)布了一條微博,稱高中同學郭剛因見義勇為獲刑,,希望找到受害女子為同學作證,。
短短兩天,該微博轉(zhuǎn)發(fā)量就超3萬,,網(wǎng)友評論觀點分明,,事實到底如何?4月18日,,華西城市讀本記者聯(lián)系上當事人小郭,。小郭表示,這次“見義勇為”將對方打成重傷,,給他帶來了未能預料的后果,,希望找到受害女子,改變命運。
猥褻女子
少年出手將男子打成重傷
2015年3月23日下午1點過,,小郭和同伴幾人乘坐從都江堰開至瀘州的班車,,一名20歲左右的女子坐在小郭斜對面位置。中途,,一名30歲左右的男子坐在女子旁邊,,之后一直對該女子動手動腳。
“或許是出于安全考慮,,該女子一直不敢反抗,,以至于車上乘客誤認為他們是朋友關系?!毙」f,,男子除了在車上騷擾女子,甚至在到達服務站休息時,,也試圖和該女子一同上廁所,。
小郭說,下午6點左右,,班車到達瀘州客運中心,,女子下車欲離開,走到客運站出租車進出站時,,被該男子迅速追上,,拉扯不讓其走。小郭和同伴遂上前詢問,,女子見有人相助,,大膽表示不認識該男子,希望得到小郭等人的幫助,。
小郭說,,得到女子的求救信號后,他和同行一人上前制止該男子,,男子和小郭兩人發(fā)生言語沖突,,女子見狀迅速離開現(xiàn)場。隨后雙方大打出手,,該男子被打成重傷暈倒在地,,小郭見該男子昏迷不醒,遂在現(xiàn)場撥打救急電話,。
小郭說,,該男子最后被評定為重傷二級,并構成七級傷殘,。2015年8月4日,,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向龍馬潭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郭剛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小郭提供的釋放證明書
活在陰影
希望當事女子站出幫一把
“事情發(fā)生之前,,我還有兩個多月就高考了,。”小郭說,,自己是尖子生,,因為此事不得不放棄高考,家人給自己設想的讀個好大學,、找個好工作的前途也難以實現(xiàn)。目前在工地上做零工,,這與自己設想的未來相差甚遠,。
由于傷人,事情發(fā)生后的第二個月,,小郭就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羈押在瀘州市看守所,,直到同年9月,小郭才因取保候?qū)?,被予以釋放,。“很多單位知道我有過這些事情的,,基本都不愿意接納我,,也不聽我解釋?!毙」f,。
“我一直生活在法律處罰的陰影中,因為還在緩刑階段,,去哪里都要打報告,。”小郭說,,此前一個單位聽聞他有教練證,,聘請過去當教練,但對方聽聞他還在緩刑期間,,又立馬拒絕了,。
小郭說,此前,,自己也曾“路見不平,,拔刀相助”過幾次,但都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小郭也反省過,,當時是不是下手太重了?這個習武的少年在與記者交談時表示,“當時第一下踢了他的大腿,,也在擔心會不會把他打傷了,,結果看他有想還手的行為,又打了一下,,導致他的頭部著地,。”在小郭看來,,自己使出了65%的力量,,造成對方重傷的原因主要是頭部著地,這個武校出身的小伙子還在推斷“如果是在運動場上,,場地是軟的,,頭部著地應該是沒有問題的?!迸c此同時,,小郭又糾結著“如果以后再遇到類似事情,我也不知道該不該再幫了……”
同是武校出身的小郭師兄,,在事情發(fā)生后也積極幫助擴散消息,,尋找當事女生。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師兄評價小郭“一直以來是多友好的一個人,,在武校也是吃苦耐勞,,我了解他只是樂于助人,脾氣其實也是很好的,?!?/p>
武校少年將色狼打成重傷獲刑 尋受害女子作證(圖)
酌情判決
少年獲刑并賠償15萬余元
4月18日,華西城市讀本記者聯(lián)系上龍馬潭區(qū)法院,,龍馬潭區(qū)法院相關人員表示,,因被告為未成年人,法院進行不公開審理,,5年內(nèi),,案件需進行封存,不便公開,。至于案件當事人自己公開判決書的行為,,不做過多評價。
從小郭提供的判決書的內(nèi)容來看,,法院認為,,被告人郭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法院同時指出,被告人郭剛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案發(fā)后,,被告人并未主動或委托他人報案或明知他人報案,辯護人關于自首的辯護意見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法院沒有采納,。但對于被告人撥打急救電話留在現(xiàn)場搶救傷者這一行為,法院在量刑時酌情考慮,。
判決書中還提到,,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郭剛的家屬對被害人進行了部分賠償并取得諒解,。
法院認為,縱觀本案的發(fā)生,,雖系被害人的不當行為引發(fā),,但被告人郭剛作為專業(yè)運動員選擇“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在給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的同時,,也給自己帶來了嚴重的法律后果,。希望郭剛牢記此次教訓,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學會遇事冷靜處理,,采取合理合法的方法解決問題,。
法院綜合被告人郭剛的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并結合其認罪態(tài)度,,按《刑法》相關規(guī)定,,郭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瀘州市龍馬潭區(qū)法院對該案民事部分作出判決,判決郭剛支付男子賠償款157173.76元,;同行另一人支付男子賠償款67186.88元,。
律師說法
崇尚見義勇為更要“見義巧為”
瀘州市律協(xié)未成年人權益專委會副主任馮駿律師表示,從現(xiàn)有證據(jù)來看,,龍馬潭區(qū)法院的判決結果無可厚非,,這是經(jīng)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法律結果?,F(xiàn)有證據(jù)查明小郭是制止了該男子的不法行為后,,且受害女子已經(jīng)得到有效保護離開后,小郭因其他語言不和再次出手,,法律上小郭的行為就很難被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加之,小郭的行為造成該男子“重傷二級”的后果,,法院的判決應該是經(jīng)得起法律的推敲的,。
假定小郭的陳述是真實的,如果該女子確實能夠最終出面還原當天的客觀情況,,如實陳述當天發(fā)生的情況,,以及是否向小郭等人求助的事實;特別是小郭存在見義勇為的行為,,法律上可以考慮小郭的行為是保護他人合法權益的正當防衛(wèi)行為,,沒有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必要限度則不構成犯罪。
馮駿說,,見義勇為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社會責任,,更應當“見義巧為”,如當時車輛已經(jīng)行駛到西南商貿(mào)城的繁華地區(qū),,小郭等人應當考慮報警,,或者是向車站保安人員求助等,不應當考慮直接“出手”,;或者在出手相助時保留必要的視頻資料,,絕對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這樣不僅能保護到受害女子,,也能使自己避免“說不清”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