扈強第一次捅人是在2013年7月,僅僅不足5個月,再次捅人,,致其死亡,。為什么扈強能夠在第一次作案后繼續(xù)犯案?在這里需要和大家說明一下,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法定八種性質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其中一項就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而在這起案件中,公安機關等的就是
陳斌的傷情鑒定報告,,如果鑒定為重傷,,
則可對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如果非重傷,,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就在等待鑒定結果期間,悲劇再次發(fā)生了。
同年12月30日,,兩起案件被移送至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區(qū)分局,,進行并案處理。
未成年人案件的辦理有別于成年人案件,,對其進行社會調(diào)查就是其中一項,。為了全面了解事發(fā)原因,辦案人員來到扈強生活的學校進行調(diào)查,。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大家對死者宗磊評價不錯,而對扈強,,言語間頗有微詞,,認為其平日里囂張跋扈、霸道,、很愛欺負人??蓹z察官在看守所里見到的,,卻是另一副面孔:扈強給人的第一印象非常文靜。聽他的談吐比較清楚有條理,,看起來也比較成熟,。在會見他的時候,他一個勁兒的說非常后悔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向死者家里懺悔,,包括說自己每天吃素食,、禱告之類的,說得非常的好,。
剛剛接連犯下大罪,,他真的這么快就悔過了嗎?在檢察官的訊問中,,扈強虛偽的淚水暴露無遺,。
王飛稱,真到了訊問的時候,,問到關鍵問題,、關鍵情節(jié),他都有翻供和辯解,。比如,,具體到殺人的情節(jié)上,無論是根據(jù)現(xiàn)場監(jiān)控還是(訊問)錄像,他都說的是“趁宗磊不備,,拿刀捅了他”,,但是提審的時候他又
說是“被害人先罵他,他才動手”,;犯案后,,明明是裝作若無其事離開,卻說成是去找老師投案自首,。所以看他一系列的表現(xiàn),,
我們認為他認罪悔罪態(tài)度是一般的,并不像他表現(xiàn)出來或者嘴里說的那樣,,更多的還是體現(xiàn)了一種狡辯,。
2014年12月30日,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宣判:被告人扈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宣判后,,扈強提出上訴,,而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C重判也是一種教育挽救
“教育,、感化,、挽救”似乎是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一個工作準則,換句話說,,人們總是把它和“從輕判罰”畫上等號,。但在這起案件中,或許會讓你產(chǎn)生不一樣的看法,。
此案兩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7年,檢察院認為,,這個判決結果有失公正,,堅決抗訴,問及理由,,檢察官王飛沉思片刻,,給出了這樣的答案:他其實是利用了國家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和“教育、感化,、挽救”的特殊政策來給自己做個護身符,。如果是成年人犯下本案這樣的罪行,,依法應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但是他是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最高只能判處無期徒刑,。我們根據(jù)他主觀惡性、罪行的大小決定如何對他進行教育和挽救,。從寬是為了教育挽救,,從嚴懲處也是為了教育和挽救他。他的罪行可以說極其嚴重,,連犯了兩個重罪,。前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剛剛犯了不到5個月的時間,,又故意殺人,時間這么短的情況下,,這些都反映他主觀惡性非常深,,可改造性非常差。這兩次犯罪都是因為一些小事,,針對的對象都是未成年人,,傷害方式都是用刀捅,捅刺部位也都是要害部位,,反映出這個人人身危險性比較大,再加之其作案手段非常殘忍,,犯案前精心預謀,、進行法律規(guī)定(咨詢)。這些情況一綜合我們就認為,,兩個罪判其17年,,量刑明顯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