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提出老師的行為只是為了引導教育,,不屬于侵害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法院認為,老師的行為明顯超出了正確引導教育幼童的范圍,,已實際侵犯了幼兒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雖然幼兒所受傷害沒有明確的診斷證明或鑒定結論予以確認,但受到的傷害是客觀事實,,其所受傷害的嚴重性,正常自然人都能夠合理推斷,,故不支持幼稚園的上訴請求,。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拿到判決
孩子媽媽終于踏實了
“心里終于踏實了,?!弊蛉眨玫浇K審判決的郭女士說,,“放鞋”事件至今已近一年時間,,中間還經(jīng)歷了對方上訴,確實是一個艱難的過程,,自己和家人也承受了很大的壓力,,之所以堅持,就是為了給孩子要一個說法,,要一個公道,,也教育幼兒園能夠學會尊重孩子。她自己也是一名教師,,教師首先要有師德,,要尊重每一個學生,即使是幼兒,,也有人格尊嚴,,不能縱容某些機構或個人對未成年人進行傷害。
郭女士說,,已4歲多的兒子目前在另一家幼兒園上學,,和老師、同學們都相處得很好,,還告訴媽媽說他喜歡上了幼兒園,。 華商報記者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