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高敬)核安全法草案二次審議稿24日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問題,,草案將從制度上予以強化,,并增加放射性廢物運輸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
目前,,我國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設施滯后于核能發(fā)展的需要,加強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工作刻不容緩。核安全法草案在2016年10月首次提請審議,。二次審議稿草案在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作出修改。
草案規(guī)定,,國家對放射性廢物實行分類管理,;低、中水平放射性廢物在國家規(guī)定的符合核安全要求的區(qū)域?qū)嵭薪乇硖幹?;高水平放射性廢物實行集中深地質(zhì)處置,,由國務院指定的單位專營。
對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處置,,草案規(guī)定,,放射性廢物應當進行減量化、無害化處理,、處置,,確保永久安全。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的建設應當與核能發(fā)展的要求相適應,。
草案提出,,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規(guī)定,對其接收的放射性廢物進行處置,。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放射性廢物處置情況記錄檔案,,如實記錄處置的放射性廢物的來源、數(shù)量,、特征,、存放位置等與處置活動有關的事項,記錄檔案應當永久保存。
在放射性廢物運輸方面,,草案規(guī)定,,國家對核材料、放射性廢物的運輸實行分類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運輸安全。同時,,核材料,、放射性廢物的托運人應當在運輸中采取有效的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wèi)措施,對運輸中的核安全負責,。
草案還對法律適用范圍,、核設施營運單位對核安全的責任、核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等方面內(nèi)容進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