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無事生非,、任意損毀,、占用車輛,破壞社會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違法行為,予以治安處罰,。
任意損毀,、占用車輛價值達到2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按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4.行為人在單車車身二維碼之外另行設置二維碼,,使用戶誤掃進行電信詐騙,騙取少量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詐騙違法行為,予以治安處罰,。
數(shù)額達到3000元以上的(電信網(wǎng)絡詐騙),,可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5.行為人以獨自使用為目的,,蠻不講理,,采取加裝私鎖、藏匿等手段非法占用車輛,,可按尋釁滋事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但是,對雖然加裝私鎖,,但每次使用均付費的,,不應予以治安處罰,。對加裝私鎖又逃避付費的行為,在查處時亦應區(qū)分情節(jié),,對于初犯的,,予以批評教育,不予處罰,;對于經(jīng)批評教育后拒不改正的,,或者占用持續(xù)時間較長的,可按尋釁滋事予以治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