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債務人死亡留余債保證人拒償被拘留
債務人死亡后保證人還有責任嗎,?山東省濰坊市青州區(qū)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案件,,張某丙等保證人因拒絕清償債務,被法院依法司法拘留,。
2008年1月,,某信用社與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郝某甲、郝某乙簽訂最高額聯合保證借款合同,,合同約定:5人自愿組成聯保小組,,作為共同保證人,在最高貸款額度及期間內就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共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的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即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合同簽訂后,,張某甲在同年3月向信用社貸款3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零6個月,月利率為6.3‰上浮70%,。貸款使用期限屆滿時,,張某甲已將借期內的利息全部付清,,但貸款本金3萬元及逾期利息并沒有償還。
2009年7月,,信用社訴至青州法院,,請求張某甲償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由張某乙、張某丙,、郝某甲,、郝某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年9月,,青州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信用社的訴訟請求。因為5個被告一直沒有履行清償義務,,信用社遂申請強制執(zhí)行,后因被執(zhí)行人缺乏履行能力,,該案被終止本次執(zhí)行程序,。
2018年該案申請恢復執(zhí)行時,,張某甲已經死亡?;謴蛨?zhí)行后,,在雙方協(xié)商時,,被執(zhí)行人張某丙和郝某甲見張某甲已死,表示只愿意每人清償6000元,,信用社不同意,。另經相關部門調查,張某乙,、郝某乙確無償還能力。后青州法院對張某丙和郝某甲進行了司法拘留,。懾于法律威嚴,,兩名被執(zhí)行人最終同意履行保證義務,,在與信用社協(xié)商后,兩人共同向信用社清償5萬元,,該案執(zhí)行完畢,。
法官說法
在法律上,,債務人死亡既不必然導致債務的消滅,也不是債務消滅的法定原因,。雖然債權債務關系具有相對性,僅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即便在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合法的債權依然受到法律的保護,可以在債務人生前財產范圍內合法受償,。在債務人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情況下,債務有限度地轉移到繼承人,。由此可見,,債務人死亡后,,債務并不隨之消滅,而應由債務人的遺產或者繼承人在繼承范圍內清償債務,。
保證的目的就是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負責履行,,以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這里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就應包括債務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在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如果合同中沒有將此作為免除保證責任的事由,,那么保證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原標題:“投幣大軍”再增一員!女子南寧機場朝飛機扔硬幣被拘留據中國南方航空官方微博消息,,4月20日,,南航CZ8427南寧-曼谷航班,,因旅客向機下投擲硬幣延誤。該旅客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