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熱評丨“猥褻幼女”決不可忍!用法律斬斷挑戰(zhàn)底線的黑手,!
7月10日,,受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振華猥褻9歲女童”案有了最新進展: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批準逮捕,。隨后案件還將進入繼續(xù)偵查,、移交審查起訴……直至最終宣判。
一個所謂“成功人士”,,毫無廉恥之心,,罔顧法律存在,,竟視兒童為金錢可以隨意購買的“獵物“!勾當之齷齪已擊穿底線,!在這位“董事長”的眼中,,或許金錢能讓周某某心甘情愿為其誘騙“獵物”,但永遠別想擺平法律,。猥褻兒童的卑劣行徑,,社會的公序良俗不能忍,法治社會的底線更不能忍,。
“任何人不得凌駕于國家法律之上”,。無論手中有怎樣的權力或多少金錢,都無法讓法律變成一根“松緊帶”,。法律,,永遠是一把鋼尺,誰敢觸犯法律,,就必將受到嚴懲,。
而在此案中,最為挑動大眾敏感神經(jīng)的是,,受害者是一名僅9歲的孩子,。孩子不僅是每個家庭的寶貝,是社會的共同財富,,也是我們國家和民族的希望和未來,。保護少年兒童的權益不受侵害,是法治社會的責任和底線,。目前公眾尤為關注,,法律其之于王振華之流,能否斬斷其挑戰(zhàn)底線的黑手,?
有人疑惑,,為什么以猥褻罪而不是強奸罪批捕王振華?目前披露的證據(jù)與信息不足以表明王振華存在強奸幼女行為,,因此在現(xiàn)行的法律框架下只能先以猥褻兒童罪的罪名進行追究,。若最終沒有確鑿證據(jù)可以證明王振華存在強奸行為,那么按猥褻罪定罪會使他得到應受的最重懲罰,。但并不排除,,警方在偵查中掌握到了實施奸淫的證據(jù),屆時可以變更罪名,。
同時,,面對公眾針對此案的期待與情緒,我們不由思考,,目前,,對猥褻罪的處罰是否與猥褻兒童所帶來的危害相匹配,?是否足以對犯罪者帶來有效威懾?對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認定和處罰應是否要作出調整了,?對于兒童而言,,猥褻的侵犯所帶來的傷害和影響與強奸并無區(qū)別。遭受猥褻必將對其身心健康帶來不可估量的傷害并對未來的成長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且伴隨終生,。
期待在今后的法律完善中,,能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予以更合理調整,并能兼顧刑罰對犯罪人刑滿釋放以后的行為約束,、矯正以及再犯預防等,。
本案中的周某某作為受害者家長的朋友,拿人不義之財把孩子引入狼窩,,人性扭曲黑暗之至,,也必將面臨法律嚴懲。目前,,擺在她面前的唯一機會是,,配合警方提供更多事實真相——王振華是否有奸淫幼女動機?是否有奸淫行為,?是否有前科,?是否還有更多受害者沒有浮出水面?……
7月10日,,上海普陀警方通報,,針對此案警方將堅決一查到底,全面查清案情,,也號召廣大群眾向警方提供相關線索,。人們期待,用法律的利劍嚴懲肇事者,。人們更期待,,法律在還受害兒童及其父母以公道的同時,能夠用鐵一般的事實告訴這個世界,,任何無視法律的行為都將受到嚴懲。
1歲女童被摔死 25日,,四川達州市檢察院微信公眾號發(fā)出信息,在近日,,達州市通川區(qū)檢察院依法對張建軍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準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