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為中文“茅臺國宴”,,其中“國宴”含義為國家元首或首腦招待國賓或在重要節(jié)日招待各界人士而舉行的隆重宴會。茅臺公司提交的證據雖然可以證明茅臺酒曾多次作為國宴用酒,具有較高知名度,,但“茅臺國宴”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原告的相關產品為國宴專用酒,,從而對其品質,、等級等特點產生誤認。同時,,將包含“國宴”的訴爭商標注冊在酒類商品上并享有專有使用權,,對其他同業(yè)經營者亦有失公平,對公共利益易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最終認定訴爭商標“茅臺國宴”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guī)定,,并最終駁回了原告茅臺公司的訴訟請求,。
此案一審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公開資料顯示,早在2002年10月11日,,茅臺集團就申請注冊了“茅臺國宴”商標(第3333017號),。然而,2003年5月,,這一申請就被駁回,。此后茅臺集團并不甘心,開始了復審拉鋸,。
中國商標網信息顯示,,一直到201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圍繞這個商標做出了2次駁回復審,、5次不予注冊復審,。2016年,茅臺集團將商評委告到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直到2019年判決出爐,。
至此,,三年商標戰(zhàn)落下帷幕。
背景丨“國宴”茅臺之前“國酒”茅臺申請失利
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國宴茅臺”并不是茅臺對“國字頭”做出的唯一努力,,茅臺還曾花大力氣申請了“國酒茅臺”商標,但未能成功,。
2001年9月,,茅臺公司首次申請注冊“國酒茅臺”商標,但于2002年8月被駁回,。而后,,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記錄,茅臺公司分別于2006年,,2010年,,通過不同的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國酒茅臺”商標共九次。
原標題:帶著茅臺去吃飯,喝著喝著喝出假酒味兒現代快報訊近日,,南京市民宋先生自帶茅臺酒去酒店吃飯,,飲到微醺之際,卻發(fā)現酒味兒不對,,原來喝的茅臺已不是自己的那瓶茅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