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須知》《確認書》為通用的一般性條款,,但《須知》對“什么是基金”等均有詳細的描述,尤其在“基金投資風險提示”中以黑體字提示了投資風險,,在《確認書》中,,王大爺也親筆書寫了其已知曉風險并自愿承擔損失的內容,應當認定銀行已充分履行風險提示義務,。
銀行稱,,對于王大爺的風險評估,應當以最終結果為準,,而不能僅以其在風險評估問卷中對某一道題的回答作為評價其風險承受能力的依據,。王大爺的風險評估結果為穩(wěn)健型,涉訴基金的風險評級為中風險,,因此,,王大爺的風險評估結果與涉訴基金的風險評級相匹配。銀行在王大爺購買涉訴基金過程中不存在不當的推介行為,。銀行已履行相應的適當性義務,,不應對王大爺的損失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銀行系涉案基金的代銷機構,其對王大爺進行風險評估后,,推介王大爺購買了涉案基金,,王大爺亦完成了購買行為,,雙方之間形成個人理財服務法律關系。
《商業(yè)銀行個人理財業(yè)務管理暫行辦法》對商業(yè)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盡的適當性義務予以規(guī)定,,其中重要的一點即了解客戶的偏好、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投資者,。
王大爺在評估問卷中明確表明其投資態(tài)度為保守投資,投資目的為資產穩(wěn)健增長,,并且在本金出現10%損失時會出現明顯焦慮,,而銀行在明知的情況下,仍將涉案中較高風險的股票型基金推介給王大爺,。該基金類型明顯與王大爺風險評估問卷的回答及評估結果不符,。
銀行主張基金管理人元寶公司向其表示涉案基金的風險等級為中風險,但招股說明書中明確載明該基金為中高風險,,元寶公司的陳述因存在一定程度的利害關系而缺乏客觀性,,故對銀行的主張不予采信。銀行主張王大爺已在《須知》和《確認書》上簽字,,并且手寫有已知曉風險并自愿承擔損失的內容,,表明其履行了充分的告知義務。
但上述材料載明的內容均是一般性條款,,未能體現涉訴基金的類型及風險等具體內容,,銀行亦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已向王大爺出示基金合同及招股說明書,亦或是已詳細告知王大爺相關的具體內容及風險,。王大爺雖在上述材料上簽字,,但并不能就此認定銀行已履行適當性義務。對于王大爺基于購買涉案基金所遭受的損失,,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支持了王大爺的訴訟請求,。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朱健勇
編輯/董振杰
嚴控高風險人員離京,,已經出京的要及時通報當地,,防止疫情擴散。從嚴加強社區(qū)防控工作,。加強集中醫(yī)學觀察點管理,。做好學校防疫工作。公交,、地鐵要控制滿載率,,乘客要佩戴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