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建議南京市秦淮區(qū)民政局將一名謊稱自己未婚騙取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和一名18個月內與四位女性閃婚閃離的“結婚黃?!绷腥雵乐厥琶麊巍?/p>
這是《關于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lián)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實施后,,南京法院首次將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線索移送民政部門并建議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為上述文件精準落實提供了一次有益實踐。
案件背景
原告王某(女)與案外人李某(男)于2002年3月24日登記結婚,,于2020年5月14日經福建省F市某區(qū)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原告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了獲得南京購房資格,謊稱自己未婚,,與被告丁某(男)于2017年10月11日登記結婚,,后于2017年10月13日登記離婚。
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后當日即以家庭名義向南京市房產局申請開具購房證明,。2017年10月14日,原告與案外人南京A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現(xiàn)售合同,,購買位于南京市江寧區(qū)某小區(qū)房屋,。原告隨后憑上述購房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向南京市江寧區(qū)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并辦理了上述房產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被告丁某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間,,曾先后與包括原告在內的共計四位女性辦理了結婚,、離婚登記手續(xù),四段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2至7天不等,。
被告自述,,其雖與包括原告在內的共計四位女性先后登記結婚,但并無共同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僅是將結婚登記作為幫助對方取得購房資格的方式,,并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均以家庭名義,為上述四位女性向相關部門申請了購房證明,,在取得購房證明后,,遂辦理離婚。
由于原告的行為構成重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秦淮法院依法判決原告王某與被告丁某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3日期間的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