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涉事班主任無罪 “江西11歲男孩留遺書跳樓案”二審維持原判
2024年5月17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張某某,、汪某某訴原審被告人鄒某侮辱、虐待被看護人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9日16時左右,九江市區(qū)某小學六年級學生張某在其居住小區(qū)墜樓身亡,。公安機關接報警到達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張某身上有遺書一份,稱其死亡與班主任,、語文老師鄒某有關,。事發(fā)前,張某存在多次未按規(guī)定的時間,、質量完成作業(yè)的情形。教室監(jiān)控視頻顯示鄒某在批評張某時使用了“欠債大王”“言而無信”等言語,,實施了調換座位,、用小冊子拍打頭頸部、罰站聽課等行為,。鄒某在課堂上批評教育其他同學時,,與對張某使用的言語基本相同。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鄒某在日常教學中對張某的批評教育行為,,未實質偏離教育目的,其在課堂上對其他同學進行批評教育時,,同樣語氣嚴厲,,并未刻意針對張某,張某同班同學能夠正確認識并接受鄒某的批評教育,,張某的死亡與鄒某的行為之間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鄒某的行為不構成侮辱罪、虐待被看護人罪,。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宣告鄒某無罪的判決,。
鄒某在批評教育時,,未能關注身心尚未成熟的張某的心理情緒變化,事后未加強對學生的幫扶并及時與家長溝通,,鄒某部分言語行為與人民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的要求亦不相符,,教育主管部門結合鄒某其他違規(guī)違紀行為,已對其作出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
(總臺記者張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