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司機與車主被判危險駕駛共同犯罪
在這起因為醉駕而引發(fā)交通事故中,,醉駕肇事者因為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而摩托車車主并未飲酒,,也沒有駕駛摩托車,但也被檢察機關同樣以危險駕駛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又是如何認定的呢,?
2024年11月7日,湖北松滋市人民檢察院對醉駕肇事者和摩托車車主以危險駕駛罪將此案向湖北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松滋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余歡:我們經(jīng)法庭調查審理認為,,被告人付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為構成了危險駕駛罪,。那么對于沒有飲酒也沒有駕駛機動車的劉某來說,他在明知付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車輛交由付某行駛,。對付某實施危險駕駛這一犯罪行為,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我們最終認定劉某也同樣構成危險駕駛罪。
同時,,松滋市人民檢察院對此案提起的公訴內容顯示,,檢察機關對此案的兩名被告人,提出的公訴意見是二被告人共同實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量刑建議一致。
松滋市人民法院助理法官余歡:針對公訴機關對兩被告人量刑建議一致,,我們認為被告人劉某主觀上存在放任付某醉駕的犯罪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借車這一行為,他們兩人屬于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對大眾生命健康和公共財產(chǎn)安全帶來了危害,。考慮到他們在這起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和造成的實際后果相當,,在本案中不應區(qū)分主從犯,,最終對他們判處一樣的刑罰。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兩被告人始終對此沒有任何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