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調查掌握案件相關情況后,,對駕駛人付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款2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并依據(jù)我國對飲酒駕車引發(fā)事故處罰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將案件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醉駕司機與車主被判危險駕駛共同犯罪
在這起因為醉駕而引發(fā)交通事故中,,醉駕肇事者因為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而摩托車車主并未飲酒,也沒有駕駛摩托車,,但也被檢察機關同樣以危險駕駛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又是如何認定的呢?
2024年11月7日,,湖北松滋市人民檢察院對醉駕肇事者和摩托車車主以危險駕駛罪將此案向湖北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松滋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余歡:我們經(jīng)法庭調查審理認為,,被告人付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為構成了危險駕駛罪,。那么對于沒有飲酒也沒有駕駛機動車的劉某來說,,他在明知付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車輛交由付某行駛,。對付某實施危險駕駛這一犯罪行為,,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我們最終認定劉某也同樣構成危險駕駛罪,。
同時,松滋市人民檢察院對此案提起的公訴內容顯示,,檢察機關對此案的兩名被告人,,提出的公訴意見是二被告人共同實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量刑建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