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張下一張盡管馮某在歸案后零口供,、拒不交待,,但公訴方提供了相關的人證,、物證,,形成了有效的證據(jù)鏈,證明馮某與牟某,、鄒某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實事。馮某的辯護律師作以馮某非法持有毒品罪進行辯護,,但法官沒有采納,。鄒某的辯護律師質疑公訴機關對鄒某運輸毒品的數(shù)量不確定的意見得到了法官認可。依照法律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不管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某不僅本人實施販賣毒品,,并且伙同他人共同販賣運輸毒品。馮某是主犯,,其他兩人是從犯,。被告人馮某販賣、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社會危害極大,,論罪本應嚴懲,但是鑒于被告人馮某目前屬于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能適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