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簽協(xié)議放棄繼承丈夫財產 拆遷補償款繼子全領走
再婚后屢遭繼子打擾,無奈簽下協(xié)議放棄對丈夫財產的繼承,,在丈夫去世后就被繼子趕出家門。幾年后丈夫家中拆遷,,她作為唯一的被拆遷人卻被繼子領走了全部拆遷補償款,理由是她曾簽下協(xié)議放棄繼承,。
1999年6月,,經人介紹,長安區(qū)婦女董某與未央區(qū)村民曹某登記結婚,。一個月后,,董某將其戶口遷入丈夫村里,。兩人都是二婚,再婚后,,董某悉心照料曹某,婚后生活和諧,。但曹某的兒子對父親的再婚并不同意,,對董某也不好??磧晌焕先瞬幌腚x婚,,曹某兒子就讓董某放棄財產繼承權。
2007年10月,,董某無奈簽了一份《和解協(xié)議》,,放棄對丈夫財產的繼承權。2008年初曹某病逝,。曹某之子立即讓董某搬出,,董某只好在院子搭了間簡易石棉瓦房棲身,靠撿破爛生活,。
2013年10月該村拆遷,,曹某之子(戶籍未在該村)在未得到董某授權的情況下,以董某名義與拆遷方簽訂了拆遷安置協(xié)議,,領走全部拆遷補償費用,。董某因生活困難,多次找曹某之子協(xié)商,,均遭拒絕,。
蓮湖區(qū)某社區(qū)法律顧問馬旖旎在接受董某委托后,了解到拆遷協(xié)議內容,,得知董某系唯一的適格被拆遷人,,其戶內應得的補償金由曹某之子全部領走。社區(qū)人民調解員調解未果,,去年4月,,馬旖旎代董某向未央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庭審中,,針對曹某之子堅持《和解協(xié)議》的觀點,,馬旖旎律師提出本案董某要求分割的是拆遷安置補償的財產份額,是基于《拆遷安置協(xié)議》和《拆遷安置方案》規(guī)定屬于董某個人所有的份額,,本案并非繼承官司,,與繼承無關。而且該村拆遷安置工作宣傳手冊明確載明,,拆遷不以《分家析產協(xié)議》以及戶口簿來確定計戶單位,,而是以土地部門存檔的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2004年地調資料一宗為一計戶單位,,該戶所有成員(曹某、董某)均為合格被拆遷人,。董某作為該村該戶的唯一成員,,是合格的被拆遷人,曹某之子實際是冒用董某的名義與拆遷辦簽訂協(xié)議,。
近期,,法院依法判決董某享有《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書》中住宅面積65平方米的權益、經濟發(fā)展用房面積20平方米的權益,、獎勵的13平方米的權益,、生活補助費3萬元、簽約獎勵費2500元,、搬遷補助費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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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不涉及遺產繼承
馬旖旎律師表示,本案系再婚,、喪偶婦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權益受到侵害的典型案件,,董某要求分割的是基于《拆遷安置協(xié)議》和《拆遷安置方案》規(guī)定屬于董某個人所有的份額,并不涉及遺產繼承問題,。
董某此前簽下的《和解協(xié)議》,,放棄的是對房屋中曹某份額繼承,并非放棄全部所有權,。曹某之子可以繼承其父遺留下來的房產,,董的訴求并不影響其遺產繼承問題,所以法院在審理后支持了董某的訴求,。
相關案例
1 再婚后離異中的財產分割
蓮湖區(qū)的王師傅與妻子張女士結婚20余年,,王師傅與前妻育有4個子女,其中兩個兒子隨王師傅生活,,張女士與王師傅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兩人產生矛盾,分居多年,。后兩人欲離婚,,但就離婚協(xié)議中財產分割問題發(fā)生爭議。雙方所住房屋系王父輩所留遺產,,且王兄弟姐妹并未對該遺產進行分割,,所以該財產在夫妻二人離婚糾紛中也暫時不能明確處理。
張女士提出讓王為其安排一套住房或支付一套住房價款才同意離婚,,而王則一分錢都不愿意支付,。后經過社區(qū)法律顧問及調解員的多次努力,二人最終達成協(xié)議:王師傅支付張女士6萬元后辦理離婚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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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是一起典型的離婚糾紛案件,,在該案中王師傅與張女士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唯一的住房為王父輩留下的遺產,,屬王兄弟共同所有,且兄弟間并未對該遺產進行分割,,除此外雙方并無其他共同財產,。
2 繼母與繼女的財產糾紛
孫先生50歲時妻子去世,后再婚,,與現任妻子楊某婚后一直住在自己家中,。他有一女兒,婚后在婆家居住,。孫婚后一年,欲將房主改為妻子楊某,,女兒堅決反對,,孫先生求助于社區(qū)調解。孫先生認為這套房子的房主是他,,女兒無權阻止他將房屋過戶給誰,,而女兒認為房子也有她母親的一份,雖然母親已故,,但她有權部分繼承房產,,因此父親無權擅自主張。后經蓮湖區(qū)社區(qū)法律顧問及調解員調解,,最終孫先生放棄了過戶的想法,,女兒也表示只要楊某對父親好,楊某可以在這套房子住到百年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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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第一,此房屬于商品房,,因為房主是孫先生個人,,從法律角度上其有權將房屋過戶給任何人。第二,,雖然房主為孫先生個人,,但是屬于婚后所買,婚姻法規(guī)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然而孫先生的前妻已故,,根據繼承法,其女兒有繼承母親那部分一半的房屋資產的權利,,所以這個房子無論是買賣還是拆遷得來的資產有其女兒四分之一的所得款,。
3 兄弟姐妹間遺產繼承
劉老太早年喪夫,獨自一人撫養(yǎng)兩兒一女長大成人,,其次子有精神疾病,,未婚無子女,,生活不能自理。大兒子及女兒均已結婚生子,。劉老太及殘疾兒子的日常生活主要由女兒照顧,。劉老太就想由女兒繼承其名下的房子,但又擔心殘疾兒子生活沒有保障,。
考慮再三后,,2000年劉老太當著3個子女的面親筆立下書面遺囑:百年后房屋先由殘疾兒子繼承,其去世后由女兒繼承,。
2006年劉老太去世,,2014年其殘疾兒子也因病去世。辦理完哥哥的喪事后,,女兒持母親遺囑,,到房管局辦理房產繼承手續(xù)時,得知這是份部分無效的遺囑,,對殘疾兒子繼承的部分有效,,對女兒繼承的部分無效。
對此,,社區(qū)法律顧問認為,,劉老太去世后,房屋由殘疾兒子繼承,,這是合法的,,故該部分遺囑是有效的。但其去世后,,即喪失了民事主體資格,,也失去了其是殘疾兒子法定監(jiān)護人的資格,就不能對其殘疾兒子的房屋進行處分,,故遺囑中關于“殘疾兒子死后,,房屋由女兒繼承的”的部分是違法的,故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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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優(yōu)先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又可采取自書,、代書,、口頭、錄音等形式,,只要符合真實,、自愿、合法原則,,就具有法律效力,。劉老太的遺囑內容,,完全符合前兩個原則,但違法部分不能支持,?!段餀喾ā返诰艞l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房產是不動產物權,,以房產管理機關登記為準,。
劉老太去世后,其殘疾兒子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依據遺囑,,代其辦理房產繼承登記手續(xù),,取得產權人資格,。但殘疾兒子無論是否辦理了該項手續(xù),,劉老太關于女兒繼承的遺囑內容,主體不合法,,依法無效,。
本案殘疾兒子并沒有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只能由劉老太繼承人按法定繼承原則處理,,由劉老太的女兒,、大兒子共同繼承劉老太的房屋。
華商報記者 李小博 寧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