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夫婦舉債數(shù)百萬給兒子治病,,可兒子還是不幸去世,。兒媳未到場送葬,,感到心寒的老兩口,,將兒媳潘女士起訴到常州溧陽市法院,要求她承擔醫(yī)療費30萬元?,F(xiàn)代快報記者昨天獲悉,,法院一審駁回了朱某夫婦的訴訟請求,。
據(jù)朱某夫婦訴稱,,兒子小軍(化名)與潘女士于2013年結(jié)婚,,后來小軍患上白血病,潘女士只在小軍初次入院照顧過,此后一直不聞不問,。2015年夏,,小軍病情惡化再次住院,,潘女士不但不照顧,,反而鬧離婚,。朱某夫婦為救治兒子花費300余萬元,,只報銷了160余萬元,,尚負債100多萬元,。然而,,小軍不幸于2015年12月病故,。令朱某夫婦寒心的是,小軍病故后潘女士未到場送葬,,于是他們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部分醫(yī)療費30萬元,。
對于公婆的說法,,潘女士辯稱,這不是事實,?;榍?,公婆跟小軍對自己隱瞞了病情,而結(jié)婚數(shù)月后就被確診為再生障礙性貧血,。為救治丈夫,,自己不僅前期入院照顧,,后期還向親友舉債20余萬元,,這已盡到夫妻間的扶養(yǎng)義務,。后來,公婆同意她與小軍離婚,,但以各種理由拖延辦理手續(xù),。
溧陽法院經(jīng)審理發(fā)現(xiàn),小軍治療前期,,雙方關系仍然良好,,雙方關系惡化是在小軍治療后期,,一方抱怨對方總想離婚,另一方抱怨對方總是拖延離婚,。
溧陽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相關法規(guī),夫或妻一方出現(xiàn)需要對方扶養(yǎng)的情況時,,可以要求對方給予扶助,。但請求履行扶養(yǎng)義務的人只能是夫妻一方,該請求權具有特定的身份屬性,,其他人不得代為行使,。此外,小軍身患重病,,潘女士在個人能力范圍內(nèi)已盡到了自己所能盡的最大扶助義務,。法院最終認定,兩原告為小軍支出巨額醫(yī)療費的行為,,是基于血緣親情而不求回報的單方法律行為,。二人并未為任何人設定任何義務,兩原告不得向被告主張其自愿為小軍支出的醫(yī)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