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租客身亡
租客洗澡煤氣中毒死亡 法院判房東擔一半責任
租客出租屋內(nèi)煤氣中毒身亡,,房東該擔責嗎,?去年3月,廣州市天河區(qū)一出租屋內(nèi),,租客彭先生因煤氣中毒死于出租屋內(nèi),。彭先生生于1980年7月,,其生前為某咨詢公司職工。為了上班方便,,2009年7月起,,彭先生在天河區(qū)長興路租了一間出租屋。出租屋的《房屋所有權(quán)證》顯示娥姐為該房屋所有人,。事后,,彭先生母親張婆婆認為出租屋不符合出租條件,導致兒子身亡,,于是將房東告上法庭,,要求房東承擔主要責任,進行賠償,。
2015年3月9日,,彭先生被發(fā)現(xiàn)死于天河區(qū)長興路出租屋浴室內(nèi)。根據(jù)民警,、法醫(yī)的推斷,,彭先生死亡時間約為3月6日(被發(fā)現(xiàn)之日三天前)。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qū)分局長興派出所于2015年3月9日出具《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南方醫(y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于2015年5月11日出具《鑒定意見書》,,確認彭先生死因為一氧化碳中毒。
得知兒子死訊,,彭先生的母親張婆婆認為,,娥姐的出租屋不符合出租條件。兒子煤氣中毒,,房東娥姐應負主要責任,,于是將房東告上法庭。
法庭上,,張婆婆表示,,出租屋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未申報和繳納出租屋綜合稅,也未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不符合居住和出租條件,。且該房屋沒有通風設施,娥姐提供使用的熱水器不符合安全標準,。上述情況導致彭先生在出租屋的浴室洗澡時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娥姐未保障出租屋的安全性,存在過錯,,應對彭先生的意外死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房東娥姐則認為自己十分冤枉,娥姐辯稱出租屋內(nèi)的熱水器,、煤氣罐并非由自己提供,,而是彭先生承租房屋后自己安裝。另外,,由于彭先生承租后更換了房屋門鎖,,所以娥姐在房屋出租后便再沒有進入該房屋,對熱水器的情況不知情,。因此,,不存在過錯,彭先生的死亡與自己并無因果關系,,不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地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結(jié)果:法院曾派人前往涉案出租房進行現(xiàn)場勘察。經(jīng)勘察確認:涉案熱水器為全自動燃氣熱水器,,機身標簽顯示制造日期為1995年9月,,并載明“熱水器必須安裝在浴室外通風良好的地方”。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涉案熱水器的制造日期為1995年9月,而彭先生從2009年7月份才承租涉案房屋,,該熱水器的使用年限已有約14年,,早已超過安全期限。涉案熱水器上標注有“特別忠告,,熱水器必須安裝在浴室外通風良好的地方”的字樣,,但涉案熱水器卻安裝在室內(nèi),所以涉案熱水器存在安裝不當?shù)那樾巍?/p>
娥姐作為出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供安全居住的房屋,。結(jié)合本案熱水器的使用年限和安裝情況,以及死者彭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盡到充分注意義務的情形,。法院認為娥姐應對彭先生的死亡承擔50%的責任,,判決娥姐賠償張婆婆物質(zhì)性損失34萬元。(周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