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簡短的對話后,,劉民慶開始踏上了逃亡之路。身無分文的他先找到一個工地打了幾天工,,賺夠路費后,,立即乘車逃到新疆,隱姓埋名客居他鄉(xiāng),,過著忐忑不安的日子,,再也沒有回過老家。
而王大寶的尸體直到案發(fā)后3個月才被發(fā)現(xiàn),,當?shù)鼐诫S即立案偵查,,將劉民慶列為重大嫌疑人。但是在當時的技術(shù)條件下,,抓捕劉民慶猶如大海撈針,,案子也一直沒有進展。
2011年,,在清網(wǎng)行動中,,警方提取劉民慶家人的DNA入庫,苦苦等待下一個線索,。2015年,,劉民慶終于自投羅網(wǎng)。由于沒有身份證,,做什么都不方便,,劉民慶便用假名字去上戶口,當?shù)鼐奖葘Πl(fā)現(xiàn),,他極有可能就是20多年前發(fā)生在幾千公里之外的一起殺人案的在逃嫌犯,,隨即聯(lián)系商河警方,。
“果然是他,!”2015年12月,劉民慶被抓獲歸案,,這樁塵封了20多年的舊案再次浮出水面,。
更不可思議的是,2004年,,劉民慶潛逃新疆期間還曾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2009年刑滿出獄。
物證存在缺失能否定罪
法庭上,,控辯雙方就本案證據(jù)等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公訴人認為,劉民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而辯護人北京市高界(濟南)律師事務(wù)所杜加升則提出了幾個疑點。杜加升認為,,本案被告人的供述不穩(wěn)定,,前后矛盾,不能做為定案證據(jù),;本案沒有一個直接指認被告人殺人的人證,,也沒有一件可以直接證明被告人殺人的物證。雖有間接證據(jù)指向被告人,,但這些間接證據(jù)間存在矛盾,,且有諸多疑點無法合理排除,不具有唯一性和排它性,,沒有達到“形成證據(jù)鎖鏈,,并且排除其他可能”的程度,難以排除被害人系他人所殺或因其他原因致死的可能性,。
杜加升還認為,,劉某乙尸體檢驗報告書,無法得出確定的,、與被告人供述相一致的鑒定結(jié)論,,且該份報告得出的分析結(jié)論也即傾向性意見認為,死者系頸部遭受外來暴力壓迫窒息死亡,。根據(jù)鑒定人的證言,,外來暴力壓迫窒息死亡是涉案尸體最有可能的死亡原因,這與劉某甲供述具有明顯區(qū)別,。
對此,,公訴人稱,證人證言之間可以相互印證,,雖然鑒定意見未能得出確定性結(jié)論,,但被告人劉民慶除對被害人進行了電機之外,還實施了拖拽,、掩埋等行為,,綜合全案證據(jù),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法庭并未當庭宣判,,將在合議庭評議后擇日宣判。(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