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份的一天夜晚,,在歌舞廳工作的聶金、王龍,、趙慶春等人將同事郭某殺死,,幾名案犯用鐵鍬在十八里店蕭太后河河道內挖了一處深坑,將尸體捆綁在水泥塊上掩埋,。兩年后,,知道內情的在押人員祁某向警方揭發(fā)了這起殺人埋尸案,警方迅速將聶金、王龍抓獲,,2007年兩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另一名案犯趙慶春一直在逃,,今年1月,警方在山東濟寧將潛逃11年多的趙慶春抓獲,。近日,,北京三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趙慶春有期徒刑11年。
殺人潛逃11年落網(wǎng)
2006年7月,,在押人員祁某向警方揭發(fā)了一起發(fā)生在2004年10月的殺人埋尸案,,稱尸體就掩埋在朝陽區(qū)十八里店蕭太后河河道內。經現(xiàn)場勘查,,北京警方在蕭太后河河道內發(fā)現(xiàn)了一具尸體,,經對該骨骸進行現(xiàn)場打撈及檢驗,可以認定此骨骸為一具完整的被他人捆綁在水泥塊上沉于河內的男性尸體,,經過了兩年的腐敗及河水,、淤泥的污染、浸泡,,該尸體已經高度腐敗并呈白骨化狀態(tài),僅見雙側眶壁骨折,,其他未見明顯的暴力損傷痕跡,,不能明確其死亡原因,。結合現(xiàn)場勘查及案情調查,其死因不排除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經工作,,北京公安于2006年7月將案犯聶金,、王龍抓獲。另一名案犯趙慶春一直在逃,,并被上網(wǎng)通緝,。今年1月,,民警通過山東省濟寧市公安情報信息平臺篩查出趙慶春的手機號,,后在技偵部門協(xié)助下,于1月20日在山東省濟寧市微山縣將潛逃11年多的趙慶春抓獲,。
主犯被判死緩
經查,,被害人郭某曾因為搶劫被判8年,,出獄后來到祁某所開的歌廳工作,。證人祁某表示,聶金,、王龍,、趙慶春、郭某等人在其歌廳內擔任服務生,,郭某平時說話比較橫,,和聶金等人發(fā)生矛盾,。2004年秋冬季節(jié),,聶金,、趙慶春等人將郭某打死并埋在污水溝里,。后來,,聶金告訴祁某他們已經殺死郭某,,并帶祁某去現(xiàn)場看了一下埋尸地點,。
同案犯聶金供述,,2004年10月,,他告訴王龍、趙慶春等人,,郭某的一個朋友就要出獄,兩人聯(lián)手的話,,會對大家不利,不如現(xiàn)在將郭某“做”了,。商議后,聶金找來尼龍繩,,還買了手套。案發(fā)當天夜晚,,幾名案犯撬開郭某房門,將郭某按倒在地,,繩子套在郭某頭上,,共同將郭某勒死,。
作案后,,幾名案犯將郭某的尸體綁在水泥塊上,,推進河里,。第二天,因害怕郭某的尸體從河中浮上來,,聶金,、趙慶春等人又攜帶兩把鐵鍬下水,,在河道內挖了一個坑,,將郭某放入坑中,再蓋上石頭和泥土,。
2007年6月,,北京市二中院判處聶金、王龍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故意殺人獲刑11年
近日,趙慶春一案在北京市三中院開庭審理,,檢方指控,,聶金因故與被害人郭某(男,,歿年31歲)產生矛盾,,遂意圖報復。2004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趙慶春在聶金的糾集下,,伙同王龍等人,,乘坐聶金駕駛的汽車,攜帶尼龍繩來到本市朝陽區(qū)十八里店郭某的暫住處,對郭某進行毆打,,并使用尼龍繩勒其頸部,,致郭某死亡,。后趙慶春伙同聶金等人,,由聶金駕駛車輛將郭某尸體運至本市朝陽區(qū)十八里店鄉(xiāng)西直河康化路東側蕭太后河河道內予以掩埋,。
檢方認為被告人趙慶春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慶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法庭審理中,,被告人趙慶春當庭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惟辯稱殺害郭某一事其事先并不知情。
北京市三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慶春伙同他人非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趙慶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罪行,,且其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故本院對趙慶春所犯罪行予以從輕處罰,。
關于趙慶春所提其事先并不知情的辯解,,經查,,同案犯聶金、王龍的供述相互印證,,均能夠證明趙慶春在前往郭某住處前就已知曉合伙殺害郭某的意圖,,故趙慶春的此項辯解不能成立。三中院最終認定被告人趙慶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文/本報記者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