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8小時連犯4罪致4死23傷當庭被判死刑
2016年12月30日,,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廣饒“5.16”重大故意殺人、縱火一案,,被告人石俊峰犯放火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四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三千元,。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石俊峰因戀愛不成,,用刀捅刺戀愛對象,,致其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采取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采取向教室內潑灑汽油的方式縱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放火罪;持刀無故捅刺二名學生,,致二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石俊峰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且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石俊峰在同一天時間內,,連續(xù)實施故意殺人、搶劫,、放火,、故意傷害四起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極大,拒不認罪,,應依法嚴懲,。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石俊峰當庭表示上訴,。
附:視頻解說詞
12月30日,由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5.16"重大故意殺人,、縱火一案,,在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被告人石俊峰因戀愛不成,用刀捅刺戀愛對象,,致其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采取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采取向教室內潑灑汽油的方式縱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放火罪;持刀無故捅刺二名學生,,致二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石俊峰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且系累犯,,應從重處罰。
被告人石俊峰犯放火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四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石俊峰當庭表示上訴,。
"5.16"重大故意殺人,、縱火一案,被告人石俊峰短短8小時內,,連續(xù)作案四起,,殺人,、搶劫、放火,、傷害,,造成4死23傷,主觀惡性極大,、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情節(jié)特別嚴重。為嚴懲罪犯,,還受害人公道,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認真審核證據,,并于2016年10月14日提起公訴。
庭審中,,公訴人依法指控了石俊峰所犯四起罪行。
1,、故意殺人罪。2016年5月16日14時許,,被告人石俊峰駕車至廣饒縣某小區(qū)D區(qū),,用偷配的鑰匙進入劉某家中,,用自帶的彈簧刀連捅40余刀,,刺破其心臟,、肺及大動脈,致被害人死亡,。
2,、搶劫罪。2016年5月16日14時許,,被告人石俊峰在廣饒縣某小區(qū)地下負二層電梯口附近,,采取持刀威脅的方式從馬某某處搶劫現金人民幣251元。
3,、放火罪。2016年5月16日20時40分許,,被告人石俊峰攜帶汽油,、臉盆、笤帚,、打火機、刀子等作案工具至廣饒縣第一中學某班窗外,,采用向教室內潑汽油點火的方式縱火,,致該班學生鄭某某當場死亡,多名學生被燒傷,,其中學生趙某某,、孫某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顏某某三度燒傷達體表百分之八十五,,現仍在醫(yī)院治療,。同時,,經鑒定,,廣饒縣第一中學被燒毀物品價值人民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捌拾玖元(159889元),。
4,、故意傷害罪,。2016年5月16日21時許,,被告人石俊峰竄至廣饒縣英才學校初中部,,持刀將張某某、段某某捅傷,。經鑒定,,兩人損傷程度為重傷,。
庭審中,被告人石俊峰拒不認罪,。公訴人圍繞四起案件事實,,逐項展示證據和發(fā)問,,逐一列舉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大量的、翔實的,、確鑿的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都一一印證了四起案件均系被告人所為,。
在庭審的最后階段,公訴人闡述公訴意見:
今天是5.16案發(fā)后的第151天,。151天之前的那個夜晚,4條鮮活的生命離我們遠去,,27個家庭的命運被改寫。今天,,我想問一問被告人。你可曾想過劉某被你連捅40余刀時的絕望,?你可曾想過無辜學生烈焰焚身的痛楚?你可曾想過多少個家庭因為你遭到了毀滅性的打擊,?在看守所里的日日夜夜,,你可曾后悔過,?害怕過,?今天,,你可以否認所有的罪行,,但是鐵一般的證據會將你牢牢鎖定,!
公訴人建議法庭判處被告人死刑,。
多行不義必自斃,。石俊峰因一己私欲,而故意殺人,、縱火,、搶劫、傷害,,毀滅了自己,,也給受害人及家庭留下了無可挽回的傷害,。教訓是慘痛的,、深刻的,!案件啟示我們,心理扭曲,、處事極端是問題發(fā)生的根源,,唯有正確處理戀愛關系、正確處理矛盾和糾紛,,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人生才能豁達,、幸福,才能走好自己的人生之路,!
附:公訴意見書(全文)
公訴意見書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八條和第二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我們受東營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F對本案證據和案件情況發(fā)表如下意見,,請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石俊峰的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放火罪,、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在今天依法進行的證據展示中,,圍繞本案四起事實充分展示了一系列相關證據,。
本院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被告人對犯罪事實的供述與辯解,有證人證言,,有物證,、書證及被害人陳述,、辨認筆錄、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等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放火罪,、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
上述證據取證程序合法,,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經過法庭質證,足以證實本院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
二,、被告人石俊峰應負的刑事責任。
本案被告人石俊峰持彈簧刀將劉某殺死,,涉嫌故意殺人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死刑,;被告人石俊峰持刀威脅馬某搶劫馬某財物,,涉嫌搶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石俊峰放火致鄭某等3人死亡、多人受傷,,并造成公共財產重大損失,,涉嫌放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死刑,;被告人石俊峰持彈簧刀捅傷張某、段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八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石俊峰曾于2012年3月29日因犯盜竊罪被云南省瑞麗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2013年12月9日刑滿釋放,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石俊峰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綜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人石俊峰死刑,。
三、被告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今天是5.16案發(fā)后的第151天,。151天之前的那個夜晚,,4條鮮活的生命離我們遠去,27個家庭的命運被改寫,。母親參加完喜宴,,回到家中面對的是倒在血泊里已經失去生命跡象的女兒,;學生埋頭苦讀中,,迎來的卻是一盆瞬間爆燃的汽油。4死23傷,,死傷者中最大的不過18歲,,最小的剛滿16歲。人生對他們而言,,剛剛展開畫卷,。青春還沒來得及書寫,夢想還未遠航,。罪惡就如滔天的巨浪把一切的美好掀翻,。因一己欲望未被滿足,便可用尖刀刺穿他人身體,,割斷他人脖頸,。為逃避法律追究,便可將汽油潑向無辜的學生,,用利刃劃破校園的寧靜,。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今天,,我想問一問被告人。你可曾想過劉某被你連捅40余刀時的絕望,?你可曾想過無辜學生烈焰焚身的痛楚,?你可曾想過多少個家庭因為你遭到了毀滅性的打擊?在看守所里的日日夜夜,,你可曾后悔過,?害怕過?今天,,你可以否認所有的罪行,,但是鐵一般的證據會將你牢牢鎖定。
短短8小時,,殺人,、搶劫,、放火、傷害,,連續(xù)作案四起,,惡魔般的靈魂,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不殺不足以慰亡靈,;不殺不足以顯正義。
綜上所述,,起訴書認定本案被告人石俊峰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石俊峰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放火罪、故意傷害罪,,并建議判處死刑,。
公訴人:王凱封雪
2016年10月14日當庭發(fā)表
來源|東營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