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濟南:超車起沖突男子斗氣向后車扔酒瓶致同車人身亡)
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6月21日19時許,被告人田某某乘坐王某乙駕駛的車沿220國道由北向南行駛到282公里處時,,王某甲駕車準備自右側超車,,田某某認為王某甲駕駛行為不當,遂打開車窗將啤酒瓶扔向王某甲駕駛的車輛,,酒瓶砸中王某甲的車,,致該車前擋風玻璃損壞。之后,,王某甲駕車與王某乙駕駛的車輛相撞,,致乘員袁某某當場死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請法院依法懲處,。
回憶起當天晚上的驚悚一幕,,后車駕駛員王某甲仍心有余悸。當晚7點多,,他駕駛江淮瑞風小型客車載妻子孟某甲沿220國道由北向南回孝里鎮(zhèn),。行至孝里鎮(zhèn)下巴橋時,前方順行車道內有輛紅色五菱面包車,,他打左轉向燈欲從左側超車,,對方沒有讓行的意思,而此時恰好一輛大貨車迎面駛來,,他只得減速駛回原車道,。
“過了一會兒,我想在面包車右側超車,,我車行至對方車中門位置時,,面包車上一男子降下中門車窗罵我,接著加速向前行駛,,我車繼續(xù)向前行駛了幾秒,,對方車窗中扔出一個圓柱形綠色物體,直接把我的車前擋風玻璃砸成了蜘蛛網,?!蓖跄臣缀髞聿胖溃@個圓柱形物體竟是一個啤酒瓶,,時速八九十公里飛速砸來,,十分驚險。
被砸后,,王某甲很生氣,,加速去追對方面包車,,想把對方攔停后理論,當時一著急,,往左側打了一把方向,,兩車發(fā)生剮擦,面包車撞到右側路邊樹木,。
“路怒癥”猛于虎,,易引發(fā)事故,。
剮擦后車撞護欄致同車朋友身亡
而前車司機王某乙的說法略有不同。他稱,,在行駛過程中王某甲的瑞豐商務車超過了他,,過了一會兒,他從該車右側又超了過去,。當他行駛至一個大下坡路段時,,瑞風車從左側超越,兩車齊頭并進時瑞風車向右變向擠他,,此時坐在他車里的朋友田某某降下車窗罵對方司機王某甲,,瑞風車又回到他的車后面行駛,隨后他在行車道內正常行駛,,從右側反光鏡看見瑞風車在他車右側,,后來不知為什么就發(fā)生了事故,估計是對方車左前角剮碰了他的車右后角,。
兩人的說法雖有些許出入,,但都道出了一個共同的事實,就因為一次超車,,兩名司機便互不相讓,,開起斗氣車。而坐在前車的田某某扔酒瓶的危險舉動,,讓矛盾急劇升級,,最終釀成慘劇。
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事故發(fā)生時,,兩輛小型客車由北向南同向行駛,行駛在后的小型客車車身前部左側與行駛在前的小型客車車身右側后部剮擦接觸,,行駛在前的小型客車向右轉向,,其前部左側與道路西側樹木碰撞接觸,遇樹木碰撞反彈,沿順時針方向旋轉180度,,其左側后門與護欄立柱剮擦接觸,左側后翼板,、后部左側在旋轉過程中與樹木再次剮擦接觸,。
其中,行駛在后的小型客車時速約92公里,,行駛在前的小型客車時速約82公里,。在如此快的車速下,不論是前車向后車扔酒瓶,,還是后車提速找前車理論,,無疑都是十分危險的舉動。
被告人田某某是河南人,,當天他和妻子孟某乙,、袁某某坐王某乙駕駛的五菱面包車沿220國道從濟南回河南,原本只是車上的一名乘客,,卻成為釀成事故的“元兇”,。而坐在同一輛車上的朋友袁某某更是無辜,竟因田某某的危險舉動而喪命在回家的路上,。
事發(fā)時車輛密集屬于危害公共安全
直到法庭上,,田某某還沒有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險性。他辯稱,,自己向王某甲車輛扔酒瓶僅針對王某甲個人,,并無危害公共安全的想法。
田某某的辯護人也認為,,田某某無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應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長清區(qū)法院認為,,事發(fā)路段系國道,事發(fā)時往來人員車輛較密集,,田某某明知往高速行駛的車輛上扔擲雜物會危害公共安全,,對此持放任態(tài)度,并予以實施,,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該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長清區(qū)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田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最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