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再榮稱,,他并非不愿意交車,,但交車要有前提條件,即對方必須把其所欠債務還清,。
為討回車輛,,劉貴玲由被告轉原告起訴王再榮,要求返還車輛及車內錢款等,,2016年4月18日,、2016年10月31日,靖邊縣法院和榆林市中院先后作出要求被告“返還車輛”的一審和終審判決,。
但時至今日,,劉貴玲依舊沒能要回車輛。
靖邊縣法院負責人表示,,鑒于當事人劉貴玲已將對方起訴至法院并且兩級法院亦先后作出“返還車輛”的判決,,“下一步,只要當事人提出申請,,我們將配合進行強制執(zhí)行,,返還其車輛?!?/p>
法院執(zhí)行程序存瑕疵
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羅娟律師對“北京時間”表示,,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154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p>
最高法針對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guī)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時,,執(zhí)行人員應當制作筆錄,,載明執(zhí)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財產的保管人等事項,。
羅娟律師稱,,在本案中,被扣押的車輛不在法院的控制之下,,法院便直接做出扣押裁定,,也沒有制作筆錄,,在這個過程中,程序上是有瑕疵的,。此外,,法院在發(fā)現錯誤以后,應該根據法律規(guī)定解除保全裁定,,而不是等到83天后法院判決原告敗訴才裁定解除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