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龍義上訴稱: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量刑過重。二審時,,法院認為,,屈龍義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審審理期間,,屈龍義的親屬代為退繳剩余贓款211萬元,。
信陽中院最終判決屈龍義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已繳納),。
科室副主任受賄14.49萬元
拘役6個月,,緩刑1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2月,,何某某利用擔任光山縣中醫(yī)院檢驗科副主任之職,,在醫(yī)院檢驗科采購物品過程中,非法收受河南泰和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經理王某給予的回扣共計14.49萬元,。
2015年10月,,其已上繳贓款5000元到光山縣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辦公室。案發(fā)后,,其主動向偵查機關退贓15萬元,。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為構成了受賄罪,,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回饋科室】
銷售款的40%回扣給科室
一則裁判文書顯示,,光山縣中醫(yī)院骨傷科原主任王某、原副主任張某某,,與兩骨科耗材銷售公司負責人商議決定,,按照銷售款的40%給予該科室回扣。而這部分回扣根據工作量大小按一定比例發(fā)放給骨傷科醫(yī)生和用于科室開支,。
2013年10月12日至2015年2月12日,,王某先后收受回扣共計人民幣78.16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光山縣中醫(yī)院骨傷科作為事業(yè)單位的內設機構,,行為已構成單位受賄罪,;被告人王某、張某某亦構成單位受賄罪,。
據此,,判處光山縣中醫(yī)院骨傷科罰金人民幣15萬元,;以被告人王某、張某某犯單位受賄罪,,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涉案贓款人民幣78.16萬元依法上繳國庫,。
抗訴機關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檢察院抗訴稱:原判認定被告單位光山縣中醫(yī)院骨傷科及被告人王某,、張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錯誤,對二被告人量刑畸輕,。二審時,法院駁回抗訴,,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