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相關媒體報道,,同年8月初,,永嘉縣公安局紀檢部門對繆甲進行立案調查;8月中旬,,永嘉警方對繆甲做出行政撤職并辭退的決定,。
去年4月6日,繆甲主動向永嘉縣人民檢察院投案,,基本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
審理焦點
私自查詢他人信息是違規(guī)還是犯罪?
與官員自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此案審理中,,繆甲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大部分事實沒有異議,但他辯解自己并非主動要給繆乙查看王某的個人信息,,照片是繆乙偷拍的,,王某的死亡與他沒有直接聯(lián)系,他的行為確實系違規(guī),,但不應該構罪,。同時,繆甲的辯護律師也提出,,繆甲的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對繆甲以及辯護律師人提出的“不構罪”辯解和辯護意見,一審判決中,,永嘉法院逐一進行評判,。這些也成為此案審理的焦點——
為什么是濫用職權?
律師辯解:繆甲不具有濫用職權的主觀故意,他對繆乙和黃某預謀發(fā)帖行為事先并不知情,,對繆乙偷拍行為也無法預測,。王某的開房信息被偷拍,系繆甲疏忽大意造成,。
法院評判:繆甲身為永嘉縣強制戒毒所副所長兼永嘉縣拘留所副所長,,因非工作需要等正當事由,違反規(guī)定使用數(shù)字證書多次查詢被害人王某身份信息,、開房記錄等個人信息,,又將電腦查詢結果交由無權獲取個人信息的繆乙控制之下,系不正當履行職權,,屬于濫用職權,。而且,他應當預見到被害人的信息被繆乙非法獲取的可能性,,具有放任其發(fā)生的間接故意,。
所拍的是否就是發(fā)帖照片?
律師辯解:繆乙偷拍的照片未經(jīng)繆甲辨認,,究竟偷拍的照片與帖文上的照片是否系同一張照片存在疑問,。
法院評判:黃某、繆乙均供認,,他們附帖發(fā)布的圖片,,確系繆乙從繆甲處查詢后拍照存儲所得,繆乙還供認自己趁繆甲離開之際拍攝照片,。而繆甲也供認,,他應繆乙要求查詢王某的個人信息,后未關閉電腦查詢界面,,且留繆乙一人在辦公室內(nèi),。他們的供述之間可以相互印證,證明涉案帖文所附圖片系從繆甲處獲得,。
民警濫用職權與官員自殺是否存有因果,?
律師辯解:王某的死亡與繆甲的行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指控繆甲的行為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法院評判:王某死亡結果雖然并非繆甲直接造成,但因繆甲濫用職權,,才使得黃某,、繆乙非法獲取具有相當程度隱秘性的王某的個人信息,后附帖發(fā)布到相關網(wǎng)站,,引起社會輿論廣泛關注,,使得這些信息的知情范圍擴大到全市、乃至全國范圍,給王某正常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后王某自殺,。
繆甲的濫用職權行為系此案后果發(fā)生的原因之一。王某的死亡結果,,可作為繆甲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來認定。
法庭判決
濫用職權造成重大損失
“免于刑罰”意見被否
庭審中,,律師認為,,如果認定繆甲構罪,那么他具有自首情節(jié),,庭審中的辯解是對案件定性的一個認識,,并非翻供;結合其一貫表現(xiàn)良好,,沒有前科,,應當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就此,,永嘉法院審理后認為,,繆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鑒于繆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基本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結合繆甲僅非法讓黃某,、繆乙獲取了王某的個人信息,決定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的相應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于辯護人提出“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法院認為,,根據(jù)犯罪事實及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不宜免予刑事處罰,相應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據(jù)此,,永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繆甲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新聞+
發(fā)帖男子一個獲刑1年一個被判10個月
不服上訴,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對于此案中的黃某、繆乙,,之前已被判刑,。
2015年3月,,永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黃某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繆乙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可是,一審判決后,,黃某,、繆乙均表示不服,向溫州中院提起上訴,。黃某上訴要求“改判無罪”,,而繆乙上訴則要求“從輕改判”。
2015年6月,,溫州中院二審審理認為,,黃某、繆乙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他們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據(jù)此,,溫州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