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學生在參加籃球比賽后猝死,家長將某中學等單位告上了法庭,。在法院審理中,學校稱該學生比賽前曾打過狂犬疫苗,不應當劇烈運動,。家長則表示曾把學生注射疫苗一事以微信告知過班主任和教練。日前法院一審判決,,學校對該學生的死亡應承擔八成責任,,賠償家長92.987萬余元。
事發(fā)于2015年12月27日,,北京某中學的初二學生小笛(化名)參加了一場籃球賽,。比賽結(jié)束后小笛忽然暈倒,后被“120”送往醫(yī)院,。當日下午,,小笛搶救無效去世。小笛是其父母的獨生子,。日前,,小笛的父母將某中學及體育中心等主辦方告至法院,索賠174萬余元,。原告稱,,從小笛身體出現(xiàn)異樣到120急救車到達比賽場館,被告均未組織,、指揮,、實施搶救;當時學校的領隊,、副領隊,、隊醫(yī)均未到場,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某中學在法庭上辯稱,,根據(jù)尸檢報告,小笛生前注射了狂犬疫苗,,而劇烈運動導致了狂犬疫苗病毒發(fā)生變異以及感染等一系列超敏反應,。而按照賽程,參加小組賽時只有教練帶領學生參加,。學校的職責只是負責派出合格的隊員參賽,。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之子的《尸體解剖報告書》結(jié)論為:“慢性咽喉炎急性發(fā)作伴糜爛形成,,因急性心功能不全猝死,。”2015年12月17日,,小笛因被狗咬傷開始注射狂犬疫苗,,事發(fā)前幾天注射了第四針。小笛的家長提供了與小笛的班主任,、教練的微信記錄,,說明了打狂犬疫苗的事情。學校辯稱班主任,、教練不知情,,但未提供相應反證。
法院認為,學校當庭辯稱小笛去世前曾注射狂犬疫苗,,不應當劇烈運動,。從家長提供的微信中可得知,學校老師和教練對該情況系明知的,,但仍安排其參賽,,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未保證領隊或副領隊及隊醫(yī)到場,,未履行及時的救助義務,。法院確定學校對小笛的死亡承擔的責任比例為80%。而原告承擔的責任為20%,。
日前東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某中學賠償原告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共計92萬余元,;駁回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