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久未見的同學一起出去游玩,,本應是件快樂開心的事情,。然而,讓小何沒想到的是,,一次騎行之旅,女同學小洪不幸墜崖身亡,,天人永隔,,自己也成了被告,而銷售小洪墜崖時所騎“死飛”自行車的自行車店和公路管理部門同樣被告上了法庭,。
前天,,受理此案的(浙江省)衢州常山縣人民法院對各方要不要承擔責任,,應該承擔多少責任做出了一審判決,。
同學騎行游玩一人墜亡
事情的詳細經過,要從2015年說起,。
小何和小洪是高中同學,,后來一個考進溫州某大學,一個考進寧波某大學,。
2015年12月25日,,小洪受小何的邀請從寧波趕到溫州,。次日,小何,、小洪兩人結伴騎自行車去大羅山游玩,,小何特地把自己新買的“死飛”自行車借給小洪騎,當從大羅山山頂往山下行駛時,,在一個U形拐彎大下坡處,,小何在前,小洪在后,,一個不注意,,小洪連人帶車墜入近7米高的山崖。事后,,小洪被送進醫(yī)院搶救,,但還是因傷重不治。
事發(fā)的U型拐彎路段
事發(fā)后,,溫州交警部門委托相關部門對自行車進行鑒定,,鑒定結果“不符合自行車技術要求”。
在料理完小洪的后事后,,小洪父母將小何,、甌海區(qū)某自行車店、公路管理部門告上法庭,。小洪父母認為,,出事的自行車系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死飛”車,屬于禁止銷售和禁止上路產品,;自行車店擅自銷售,,小何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自行車提供給其女兒使用,對女兒的死亡存在重大過失,;事發(fā)的大羅山盤山公路崎嶇,,陡坡眾多,沒有設置明確醒目的禁止標識和提示標志,,防護欄設置不符合安全規(guī)范,,公路管理部門未盡到依法提醒的義務,需承擔相應責任,。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小何、甌海區(qū)某自行車店,、公路管理部門等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6萬余元,。
女大學生墜崖身亡誰之過
去年3月7日,,衢州常山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小何表示,其買車時,,不知自行車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也沒有故意將自行車交給小洪騎行,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自行車店則表示,涉案自行車不是其銷售,,且不屬于“死飛”,,符合相關技術要求。公路管理部門則表示涉案路段系當地村民籌資建造,,其不是該路段的管理人和養(yǎng)護人,,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
死飛自行車沒有剎車,可以原地后退,,關鍵就在于后輪上的固齒輪軸,。
常山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面對錯綜復雜,、多因一果的案情,,經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數次趕赴溫州當地走訪調查情況,。最后認定,,俗稱“死飛”的涉案自行車確認是甌海區(qū)某自行車店銷售,系無前剎(前剎購買后加裝),、“后輪采用飛輪倒轉制動”的“三無”產品,,與普通自行車存在明顯區(qū)別,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技術要求,。
法院認為,,小何將屬于“三無”產品且存在安全隱患的涉案自行車提供給小洪騎行,使得該自行車可能產生的風險轉移于小洪,,騎行過程中,,也未對不了解涉案自行車性能的小洪盡到應有的提醒、囑咐義務,,故應承擔相應責任,;
甌海區(qū)某自行車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及技術要求的自行車,也是造成小洪騎行該自行車發(fā)生事故死亡的原因,,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結合走訪調查情況,,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路段系公路管理部門管理、養(yǎng)護且未盡到管理職責的事實,,故公路管理部門不承擔責任,;
小洪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涉案路段騎行自行車的危險性,,但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也未對涉案自行車的性能進行充分了解,其自身行為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應承擔相應責任,。
小洪死亡系多方原因間接結合的結果,綜合各方行為致使小洪發(fā)生事故死亡原因力比例,,確定小何承擔20%責任,,自行車店承擔50%的責任,小洪承擔30%責任,。
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賠償標準,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小何賠償原告19萬余元,,被告自行車店賠償47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