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擅移妻子骨灰 男子賠償岳父
83歲的王老先生將女婿陳某告上法庭,,原因是女兒去世后被女婿擅自取走骨灰,,導致他不知女兒骨灰下落,無法祭奠,。王老先生要求女婿返還骨灰和遺像并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昨天上午,,朝陽法院一審認定陳某擅自移走骨灰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權,,判令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萬元,并返還老人出資制作的遺像,,同時駁回了老人要求返還骨灰的訴求,。
女兒骨灰失蹤告女婿
去年9月10日,王老先生的女兒因患癌癥去世,,享年50歲,。9月12日,女兒的遺體火化,,骨灰被寄存在八寶山殯儀館,。老人稱,在女兒癌細胞全身轉移的危險時刻被女婿從家中趕出,,同時女婿提出離婚,,是其他姊妹出資幫她租房并治療。女兒病逝當天,,他與女婿曾協(xié)商共同購買墓穴,,但對方后來反悔。遺體火化后,,女婿即拒絕其和家屬祭奠,。
此外,王老先生出資洗印的女兒遺像也被女婿拿走,,對方還擅自將骨灰從殯儀館取走,。導致他根本不知曉女兒骨灰的下落,無處祭奠,。在女兒去世后的第10天,,王老先生起訴要求被告返還骨灰和遺像,并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女婿否認侵犯祭奠權
陳某辯稱,,他與妻子感情融洽,已盡扶養(yǎng)義務并妥善處理喪葬事宜,。去年7月30日,,妻子自行提出想回娘家并要離婚,他始終未同意,。妻子去世后,,他與岳父因遺體存放等問題多次發(fā)生爭執(zhí),甚至被其他家屬強制按倒向遺體磕頭并遭到毆打,。且原告向他父母的住所地送花圈,,給他和父母造成精神傷害。
去年9月15日,,陳某將骨灰轉至老山骨灰堂并妥善安置,,還為原告辦理了骨灰寄存卡副卡,,以便于對方祭奠。但考慮到原告年事已高,,尚處在悲痛中,,也為避免再次發(fā)生沖突,未告知骨灰存放地點,。但在收到起訴狀后,,他已短信告知原告,故并未侵犯原告的祭奠權,。
一審判決女婿賠兩萬
法院審理認為,,基于公序良俗原則并考慮到血緣因素及聯(lián)系的緊密程度,配偶應為骨灰管理的第一順位主體,,其次為父母,、子女等其他近親屬。如果在先順位的骨灰管理人未盡管理義務或管理不當,,其他近親屬有權要求予以糾正,。
王女士去世后,其配偶將骨灰安放在骨灰堂,,安葬方式符合公序良俗原則及相關規(guī)定,,且存放地點已告知原告,不影響其祭奠,,故原告要求返還骨灰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原被告均平等地享有對王女士追思、追憶的權利,,雙方對祭奠權的行使應當互相尊重,。陳某擅自移走骨灰的行為確實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權,并對其情感造成一定傷害,,故對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予以支持,。
遺像系原告出資制作屬其所有,且考慮到其年事已高,,遺像由其保管亦能助于緩解老人的思女之情,,符合中國傳統(tǒng)的尊老觀念。最終,,一審判決陳某返還遺像,,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萬元。昨天,,原告委托另一個女兒出庭,,明確表示要上訴。
祭奠權應如何保護
審理此案的王樂法官表示,骨灰并非法律意義上的物,,關于骨灰安置的時間、地點,、形式等事宜,,應在照顧各方親屬情感的基礎上,通過溝通,、協(xié)商,、調解予以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時,,首先應尊重死者生前遺愿,,按照死者遺囑進行妥善安置。其次,,可由骨灰管理人決定骨灰的處理方式,。骨灰管理人管理不當或怠于管理時,其他近親屬有權要求予以糾正,。
從維護家庭和諧,、家族和睦的角度,親屬之間應以協(xié)商為主,,妥善,、審慎地處理遺體安放、骨灰安置,、墓碑制作,、親人祭奠等事宜。協(xié)商無果下,,權利人應及時搜集證據(jù),,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喪葬事宜參與權、決定權,、墓碑署名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