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鮑某將私自開拆的舉報潁上縣教育局原副局長李某的3封信件提供給李某;將私自開拆的舉報潁上縣人民法院原副院長王某某的7封信件提供給王某某,,并收取王某某給予的白酒及現(xiàn)金。其余信件被鮑某隱匿于其駕駛的工作車輛內(nèi)的座位下方和黑色公文包中,。
一審
舉報信私交被舉報人應(yīng)從重處罰
潁上縣法院審理認為,,鮑某身為潁上縣郵政局的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之便,,非法私自開拆郵件30余封,、隱匿郵件40余封,其行為已構(gòu)成私自開拆,、隱匿郵件罪,,應(yīng)依法懲處。
鮑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構(gòu)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但鮑某為謀取個人私利,,私自開拆、隱匿人民群眾郵寄給黨委,、政府,、紀檢等部門的信件并將部分舉報信件私自交給被舉報人,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光輝形象,,破壞了國家廉政制度建設(shè),,依法亦應(yīng)從重處罰。
該案經(jīng)安徽省潁上縣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作出一審判決,,以鮑某犯私自開拆,、隱匿郵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終審
破壞國家廉政建設(shè)應(yīng)從重處罰
一審判決后,,鮑某不服,提起上訴,。
鮑某表示,,自己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未造成嚴重的后果,,原判對其量刑過重,,請求法院從輕、減輕處罰,。鮑某的辯護人亦提出了同樣的辯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