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邀約風景區(qū)玩耍,,夜晚吃宵夜。
2014年10月某日晚,,被告人張某駕駛自己的路虎車,,搭載被害人陳某(14周歲)、李某,、王某等人一起到某縣風景區(qū)玩耍,,回到縣城時,李某回家,,被害人陳某和王某到被告人張某家吃宵夜,,吃完宵夜,已是晚上12點,。
二,、謊稱手機掉落家中,制造犯罪空間,。
被告人張某準備駕車送被害人陳某和王某回家,,三人走到停車處時,
被告人張某稱其手機掉在家中,,叫王某回去幫他拿手機,。
王某離開后,張某將被害人陳某鎖在車上,,并在副駕駛室的位置上強行壓住被害人陳某的身體,,不顧陳某的奮力反抗,強行脫去陳某的褲子,,強奸了陳某,。
三,、迅速抓獲被告人,。
陳某離開張某后,即報警,,公安部門迅速將張某抓獲,。
處理結果:
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采用暴力手段,,強奸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五周歲的少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因被害人為未成年人,對張某酌予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
法人說法:
一、少女不自重,。
作為一個十四五歲的少女,,正是如花似玉的青春年華,但卻在一個男生的邀約下,,與幾個男生晚上外出游玩到深夜,,自己不注意平時的行為。所謂:夜路走得多,,哪能不見鬼,。
二、男人不自持,。
被告人張某開路虎,,足見其家境殷實,應該也是不缺女人的主,,但卻在夜晚犯下了難以彌補的罪行,。對自己造成了傷害,也傷害了別人,。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