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債務人羅云借下巨額債務后無法償還,其本人已自殺身亡,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從其遺書看出何明對此確實不知情,也未將借款據(jù)為己有,其自身也是受害者,若再將羅云造成的后果轉由其來承擔責任,會造成新的利益失衡。因此,任強上訴請求何明承擔涉案借款的償還責任,二審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任強稱何明因羅云死亡而完全占有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不判決何明承擔責任不能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上訴理由,因債務人羅云已死亡,任強依法可以起訴羅云的繼承人,請求繼承人在繼承羅云財產(chǎn)范圍內(nèi)對其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任強直接起訴何明請求其承擔羅云的全部還款責任于法無據(jù),二審法院亦不予支持。故江門中院駁回任強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