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后,,湯愛軍在湯聰交給其的呼和浩特市建委請示文件上簽署“由編辦和人事局進行辦理”的意見,。湯聰將湯愛軍簽注了意見的呼和浩特市建委請示文件交給張某1,張某1找相關人員辦理了后續(xù)手續(xù),,張某1的女兒張某2取得了當時呼和浩特市建委下設呼和浩特市園林局的事業(yè)單位編制并調(diào)入該局工作,。
事后,張某1為了感謝湯聰找其父親幫忙,,給予湯聰15萬元人民幣,。湯聰收受該15萬元并用于自己的花銷,。
2012年,內(nèi)蒙古天地長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簡稱“天地長公司”)因開發(fā)呼和浩特市東影南路房地產(chǎn)項目,,需向呼和浩特市土地收儲中心交納3000萬元的拆遷保證金,,天地長公司董事長時某和湯聰說這3000萬元想分批交納能省點利息,讓湯聰找時任呼和浩特市土地收儲中心主任孟某說一下,,之后湯聰找了孟某,,孟某同意分批交納。為表示感謝,,時某送給湯聰10萬元人民幣,,湯聰收受了該筆款并用于自己花銷。
最終,,準格爾旗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湯聰伙同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父親湯愛軍(另案處理),利用湯愛軍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湯聰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湯某的近親屬,通過湯愛軍職務上的行為和利用湯愛軍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2017年1月6日,準格爾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湯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湯聰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