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出售的是自養(yǎng)鸚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已經(jīng)明確將“馴養(yǎng)繁殖的物種”列入刑法保護的范圍,。
平心而論,,深圳市寶安區(qū)法院的這份判決書在證據(jù)審查和論證說理方面還是比較認真、謹慎的,。檢察機關起訴的罪名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除了指控王鵬出售6只鸚鵡,,還指控王鵬非法收購2只鸚鵡,。
法院審理后,以指控購買的證據(jù)不足為由,,對于非法收購的事實未予認定,。如前文所述,對于檢方指控出售6只鸚鵡的事實也只認定了2只,。
很多人也許認為法院僅以非法出售2只鸚鵡判處王鵬五年有期徒刑,,其實法院還認定王鵬另有45只鸚鵡待售,存在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未遂的情形。
法院頂格判處五年,,量刑有畸重之嫌
行文至此,,并不意味著我就認為王鵬是“罪有應得”、法院判決是“無懈可擊”,。法院頂格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在量刑上仍然有畸重之嫌,。
首先,認定王鵬自養(yǎng)鸚鵡完全是為了出售很可能只有王鵬自己的口供可證明,,證據(jù)并不充分,。因為除了王鵬自認,司法機關無從得知其養(yǎng)殖鸚鵡的目的純粹是為了出售,。根據(jù)一審判決書,,王鵬辯護律師當庭就否認王鵬養(yǎng)殖鸚鵡完全是為了出售牟利,王鵬家屬也證明王鵬自身非常喜愛鸚鵡,,養(yǎng)殖有自娛自樂的成分,。
一家人之前的合影受訪者微博圖
因此,,法院將從王鵬處查獲的45只鸚鵡全部認定為犯罪未遂,,存在較大的出錯可能。退一步說,,即便王鵬確實是以出售為目的進行養(yǎng)殖,,那么養(yǎng)殖行為最多也屬于犯罪預備,因為尚未著手實施出售這一犯罪行為,,根本達不到未遂的程度,。
其次,刑事犯罪有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區(qū)分,。前者是普通人憑借一般的本能和常識都可知道是犯罪,,如殺人、盜竊,、強奸,、搶劫等;后者是指為了社會管理的需要,通過立法的形式對特定行為予以人為禁止,,比如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經(jīng)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
對法定犯,,如果不了解法律知識,常人確實難以辨別其行為是否觸犯刑法,。因此,,對于法定犯一般都應當結合其實際危害和主觀認知,盡量從輕處罰。
回到本案,,王鵬主觀上很可能確實不知道他出售的鸚鵡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且出售自行養(yǎng)殖的鸚鵡客觀上并沒有加劇鸚鵡的瀕危程度,因此比照該案的另一名同案被告判處緩刑甚至對王鵬免予刑事處罰都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根據(jù)媒體的報道,王鵬已經(jīng)提起上訴,,其二審辯護律師已經(jīng)表明將為其做無罪辯護,。是否無罪暫且不論,僅就量刑而言,,二審法院確有很大的改判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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