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收到高額費用后,,并未開展與其所收取的高額費用相匹配的實質(zhì)工作,只是通知面試,,進行面試指導(dǎo)等,,且所收錢款已被揮霍,,并未用于安排工作,。
根據(jù)被告人供述其“存在僥幸心理,,如果被害人憑著自身條件面試成功,自己就掙到錢了”,。在被害人面試沒有通過,,找其退錢的情況下,,被告人找各種理由推托,拒不退還,,其名下沒有財產(chǎn),,實際上也沒有退還能力。
雖然謝某名下有注冊的公司,,但公司并未實際運營,,且謝某簽訂的協(xié)議書及收據(jù)均未加蓋公司印章,是其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guān),。故上述辯解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順義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責(zé)令被告人退賠各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
文/記者唐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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