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在與樟坑華僑新村三棟爛尾樓業(yè)主協商過程中,,業(yè)主曾提出希望能獲得補償住房,。民治街道辦相關負責人表示,由于這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這一方法還是走不通,。
為何無法補償住房?南都記者了解到,,根據《深圳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設標準與人口資格標準的住宅,,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不超過480平方米的部分,,按拆一補一原則進行產權調換或者給予商品房交易均價的貨幣補償;超過48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不過,由于爛尾樓業(yè)主并不符合原村民的身份,,因此只能“按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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