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薄稇艨诘怯洍l例》第六條也規(guī)定:“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p>
曹女士與孫某生的婚姻關系是否受法律認可和保護,?吳水霞律師表示,本案中曹女士能夠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是幸運的,。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重婚罪的構成,,要求第一個婚姻必須是在法律上得到承認(即有效)的婚姻,。
案件中孫某生和曹女士生活多年但沒有領證,在法律上稱為“事實婚姻”,。而我國對這種事實婚姻既非一概否認,,也不是一概承認,而是不同時間段采用不同的情況——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生活在一起,,但沒有領證的,,國家承認這是有效的婚姻,所以其中一個再和別的男(女)人結婚,,算重婚,,構成重婚罪。
1994年2月1日后生活在一起但沒有領證的,,國家不予承認,,領證后才承認。所以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領證,,其中一個再和別的男(女)人結婚,不算重婚,,不構成重婚罪,。要想告對方,只能是與其領證,。
所以說,,曹女士只要拿出切實證據,能證明自己與孫某生在1994年2月之前就開始了“事實婚姻”,,法律即承認這是有效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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