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試圖重罪重之人受較罰
構成徇私枉法罪
庭審時,張霞認罪,。她的辯護人表示,,張霞的職責是管理檔案,沒有管教職責;在張斌假立功的案件中,,張霞只提供了電話給張甲使用,,所起作用較小,;另外,,張霞身患疾病,不宜收監(jiān),,因此張霞犯罪情節(jié)輕微,,應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霞身為司法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guī)定,積極為他人假立功提供便利條件,,試圖讓罪重之人受輕罰,,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永濟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鑒于被告人張霞在本案中只起到傳遞信息,,提供便利的輔助作用,系共同犯罪中的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
綜上,今年3月7日,,山西省永濟市法院一審以徇私枉法罪,,判處張霞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據了解,,張廣錄因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聶某某,、樊某甲,、柴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賀歡虎免予刑事處罰,,劉某拘役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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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院的判決,被告人張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余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到一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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