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少年審判工作新聞發(fā)布會,,公布了一批職校學生犯罪案例,。
被告人胡某某,男,漢族,1998年9月28日出生,捕前系某職業(yè)學院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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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在上學期間,與其同學宗某某因瑣事發(fā)生矛盾,,懷恨在心,,伺機報復。2013年12月2日6時許,,胡某某在學校公寓樓一樓大廳趁宗某某不備,,持刀割其頸部并連續(xù)捅刺胸腹部,致被害人宗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就在此事發(fā)生前5個月,,2013年7月21日,,胡某某因瑣事持刀將被害人陳某某捅成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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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持刀故意殺人,,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胡某某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其法定代理人自愿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但其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大,,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且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官分析,本案是一起在學校公共場所,、多名學生在場時發(fā)生的惡性暴力犯罪案件,。警示意義在于,職業(yè)學校教學不僅僅側重于職業(yè)技術的教授,,向社會輸送專業(yè)技術人員,,而且還得重視學生品德的培養(yǎng)和心理健康。建議各類職業(yè)學校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引導學生正確處理矛盾,,加強宿舍管理,禁止并嚴查學生攜帶管制刀具等,,保障在校學生人身安全,。另外,此案還暴露出被告人家庭教育的缺失,。父母是孩子最初的老師,,教養(yǎng)的同時還應承擔監(jiān)護,、教育的義務,溺子等于殺子,,要注重子女成長經歷中的心理健康成長,。在校學生也要增強自身被害預防意識,妥善處理與同學之間的關系,,遇到矛盾,,積極穩(wěn)妥解決,避免類似事件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