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南開宇通訊員李忠勇王云花)6月1日,井陘縣法院審判了一起拐騙兒童案,,被告人吳某犯拐騙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3000元,。此前,,吳某在一童鞋店,趁一女子結(jié)賬時不備,,將其2周歲孩子拐走,,后在群眾幫助下將孩子抱回并報警。
據(jù)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13時20分許,,被告人吳某在井陘縣城中心市場一童鞋店內(nèi),趁一女子結(jié)賬時不備,,將其2周歲的孩子拐騙至中心市場東北鞋行,,后在群眾幫助下將孩子抱回并報警。另外,,吳某還于2016年12月21日,,在井陘縣城后馬路一服裝專賣店,偷走顧客兩個包,。2016年12月22日10時許,,又在井陘縣商夏三樓一服裝店盜竊一個挎包,包內(nèi)有5000元現(xiàn)金及一部手機等物品,。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的行為構(gòu)成拐騙兒童罪,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構(gòu)成盜竊罪,。所涉罪行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能夠如實供述,,自愿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被拐騙的兒童被其母親及時抱回,,所盜取的贓款贓物均已退賠,未造成嚴重后果,,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相關規(guī)定,對吳某作出犯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同時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3000元,。
法官提醒,《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兒童罪】規(guī)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少年兒童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保護少年兒童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對于拐騙等侵害少年兒童的犯罪分子,,必須依法從嚴懲處,。同時,家長要管理好孩子,,承擔好監(jiān)護人的責任,。中小學和幼兒園要加強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確保少年兒童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