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再換位思考一下,,如果你的孩子犯了錯,,你是不是希望世界在懲罰他之后能給他一個重新來過的機會,,為了這個機會,,你愿意付出所有,?
懲戒固然重要,,但一個拘留也絕非治理校園凌霸的全部,。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還不成熟,,對世界的認知尚不全面,這就導致其行為往往任性且隨意,,所謂“孩子下手無輕重”正是這個道理,。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行為具有極強的可塑性,,學校,、家庭、社會的全面引導對于矯治其示范行為具有重要作用,,他們有更大的機會成為另一個人,。
法律往往只評價一件事的對錯,,不評價一個人的好壞,但是對于孩子,,法律希望他們能接受教訓,,給他們一個機會,從此做一個好人,。
用法律的溫度撫慰受傷的心
客觀的分析,,公眾的擔憂其實就是一系列的追問——法律對未成年人的這份特別保護,會不會成為問題少年的護身符,?一味地強調(diào)保護而忽視懲戒是否會讓校園凌霸愈演愈烈,?法律讓我們的世界更加安全了嗎?
這一事件的處理結(jié)果,,不是因為7名學生是施虐者而不予處罰或者不予執(zhí)行處罰,,而是因為他們還沒有達到接受或者執(zhí)行處罰的年齡。保護他們的不是施虐者身份而是法律本身在對未成年人進行特別保護,。再強烈的情感,,再激烈的憤怒都不是處罰某個人的依據(jù),法律本身才是我們共同堅守的價值,,嚴格守法既是行為的準則,,更應當成為執(zhí)法的底線。
誠然,,懲戒本來就是法律的應有之義,,沒有懲戒的法律談不上震懾與約束。就如同沒有板子打在身上的疼,,也不可能體會被侵害者親身遭遇的痛,。解決校園凌霸,法律的意義絕不僅僅在于懲戒,。任何形式的校園凌霸都是嚴重違反法律的行為,,理應接受法律的懲處。但是解決校園凌霸的前提是依法治理,。我們不能只接受法律的強制能夠讓施虐者感受到“疼”,,而不尊重法律對每一個主體的平等保護。
不執(zhí)行處罰或者不處罰也是有分量的否定性法律評價,。構(gòu)成尋釁滋事是對幾名學生行為的法律定性,,以法律的名義告訴這幾個學生你錯了,其強度遠遠勝過老師家長的說教,。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豁免這幾個學生的處罰,,但受害者及其監(jiān)護人依然可以拿起民法的武器,以人格尊嚴和人身健康被侵犯向施虐者及其監(jiān)護人提起侵權(quán)之訴,求得經(jīng)濟賠償以及對施虐者的震懾,。對人身自由的限制雖然“痛快”,但對經(jīng)濟利益的剝奪也足夠“痛苦”,,雖然人格無價,,但法律絕對能夠支持一切合理的訴求。
這就是法律的溫度,,這也是法律的力量——當不能求諸懲戒時,,還有嚴密的體系捍衛(wèi)不容侵犯的權(quán)利。愿每一個對公平正義的向往都得到理解,,愿法律神圣的尊嚴得到尊重,,愿校園重歸凈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