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母親以被強奸為名索要錢財女兒冒充公安人員協(xié)助敲詐)
本報南陽9月20日電河南省西峽縣的黃某與他人發(fā)生不正當性關(guān)系后,,竟以被強奸為由多次敲詐錢財,,還指使其女兒張某多次冒充公安人員共同敲詐了被害人92萬余元。今天,,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萬元,。法院同時判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賠被害人丁某經(jīng)濟損失92.3萬元的終審裁定。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冬天,,丁某與剛認識不久的黃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后黃某以控告丁某強奸為由,,多次向丁某索要現(xiàn)金,。丁某迫于壓力多次向黃某付款。同時黃某還指使自己剛滿20歲的女兒張某,,以公安人員身份給丁某打電話,,謊稱黃家人已控告其強奸,并要求丁某如想“私了”應向她指定賬戶匯款解決問題,。自此至2016年3月案發(fā),,丁某交給被告人張某現(xiàn)金6萬元,通過銀行多次向張某指定賬號匯款共計86.3萬元,。丁某實在拿不出錢后報案,。
西峽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要挾的方法,索取他人財物,,達92萬余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屬共同犯罪,。在犯罪過程中,被告人黃某起積極,、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張某在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張某已敲詐勒索的現(xiàn)金應依法退賠,。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兩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南陽中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