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記者 楊國華 宮主)近日,,南寧市一女子點外賣給差評遭懟“飯桶”,接400多個騷擾電話一事在網上熱傳。
公開的報道顯示:廣西南寧的的伍女士,,通過外賣軟件點了一份小炒,,因其覺得收到的實物與照片相差太大,,就在外賣的評價里給了商家嚴重差評,。
然而意想不到的是,,商家不僅回復時懟稱其為“飯桶”,,還疑似給她連續(xù)撥打了四百多個騷擾電話和三百多條騷擾短信進行了報復,。
面對伍女士的質疑,商家表示:“拿證據出來,!不然我還要告她誹謗,!”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記者在該外賣平臺上搜索該店鋪,發(fā)現也有其他人表示曾經遭遇過類似的騷擾,,有評論稱“是商家花錢在網上找人指使的打騷擾電話,,因為給了差評?!?/p>
對此現象,,刑辯律師連大有認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買賣合同受法律保護,。消費者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行使監(jiān)督批評權。法律在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并對意見是否正確進行界定,,也就是說每個人對商品的主觀感受和客觀進行評價,而每個人的認識大相徑庭,。如果商家對消費采取差評時,,不是積極改進,而是采取極端的方式對待消費者,,則有可能觸犯法律,。
連大有告訴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記者,例如商家采用不停的發(fā)送短信或撥打電話,,干擾消費者正常生活的行為,,會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的“采用多次發(fā)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的情形,,可能被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情節(jié)特別嚴重,,破壞了社會正常的秩序,則可能的會涉嫌觸犯《刑法》第293條規(guī)定的尋釁滋事罪,。如果對于在提供商品服務過程中獲取公民的信息,,非法提供給他人也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53條之一的規(guī)定,即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從重處理,。
連大有說:本案商家用“飯桶”的字樣稱呼消費者,,明顯使用了侮辱性的語言。應引以為戒,,當然,,對于消費者而言,也應當客觀評價所購買的商品和服務,,積極和商家進行溝通,,避免矛盾的激化。如遇到被不停的電話或短信騷擾的情形,,也應首先積極報警并提供違法犯罪線索,,二向商品服務提供平臺進行投訴,三向工商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分投訴,。通過合法維權,,營造良好的消費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