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1月4日電 (記者 李純 梁曉輝)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4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將侮辱國歌行為寫入其中,,規(guī)定在公共場合侮辱國歌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
為了懲治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國歌奏唱、使用的嚴肅性和國家尊嚴,,會議決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損毀,、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