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后取走8萬存款,庭審現場拒認罪
2016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公訴機關認為,盧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已觸犯《刑法》第232條,、第264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盧某一人犯數罪,根據《刑法》第69條規(guī)定,,應數罪并罰,。
庭審中,盧軍辯稱自己沒用一氧化碳毒殺姑姑,、姑父,,從姑姑的手機支付寶、微信轉賬,,是想將錢取出來交給家人,,用于辦后事,而且也告知他們取錢的事,,沒有非法占有的想法,,請求法院依法宣告其無罪。
南通中院經審理查明,,因賭博欠債,、經濟拮據,盧軍產生殺人圖財的歹念,。2016年3月以來,,他上網查詢或購買了河豚毒素、老鼠藥、迷藥,、汞溶液,、三唑侖、1瓶4L裝高純度一氧化碳,、氧氣面罩等物,,并查詢一氧化碳致人死亡含量等信息。
2016年6月7日上午,,盧軍得知姑姑,、姑父要到張家港看貨,后駕車回家,,并于當日下午2點多再次駕車到暫住地,,不久三人前往張家港。半路上按計劃在車內放一氧化碳毒死了自己的親人,。接著,,盧軍電話告知親友兩人已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在醫(yī)院搶救時,,盧軍向醫(yī)生說姑姑、姑父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當晚臨近12點,,兩人被宣布死亡,他簽字表示家屬拒絕尸檢,,后尸體被拉回老家,。第二天凌晨,盧軍從姑姑的支付寶,、微信賬戶綁定的銀行卡內轉走8萬元,。因家人對突然死亡有異議而報警致案發(fā)。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盧軍及其辯護人稱不構成犯罪,、認定盧軍殺害兩被害人證據不足、建議宣告無罪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均不予采納,。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盧軍的行為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依法應以搶劫罪定罪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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