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13年,河南省澠池縣人黨豐軍拿到了無罪判決,。
該案源于一起鄰里糾紛,。因鄰居的院墻建在了自家的宅基地上,黨豐軍把墻拆了,后被法院以故意損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黨豐軍堅持申訴,案件由最高法指令再審,終獲改判,。
2018年1月10日,黨豐軍向三門峽中院遞交了一份《賠償申請書》,提出439萬余元的國家賠償申請,其中400萬元為精神損害撫慰金,?!拔覀円患宜目谌藶檫@起冤案遭受的精神摧殘,是金錢無法度量的,?!秉h豐軍在申請書中寫道,。
當天,三門峽中院接收了黨豐軍的申請材料。
2005年3月23日,澠池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1999年10月,黨豐軍以鄰居張某家東側(cè)墻建在其宅基地上為由,從三門峽雇人將張某家門樓東側(cè)的院墻及門樓強行扒倒,放在院墻附近的鋁鍋,、水管等物被損壞,。毀壞財物價值被認定為 2511.20元。
澠池縣法院據(jù)此一審以故意損壞財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個月,。
黨豐軍提出上訴,。他認為張某建院墻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他推倒張家東院墻是維權(quán)行為。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駁回了他的上訴,。
黨豐軍仍不服,。13年里,他先后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指令河南省高院對本案再審,河南省高院于2016年撤銷原判,將該案發(fā)回澠池縣法院重審,。
重審判決中,澠池縣法院推翻了原一審判決的觀點,認為黨豐軍拆墻“具有維權(quán)性質(zhì)”。
判決書認為,張某擅自建墻,、其后黨豐軍自費自力拆墻的情況,10年里發(fā)生了兩次,。第一次是在1990年,張某在未取得黨豐軍同意的情況下,占用黨豐軍土地壘建院墻,經(jīng)村干部調(diào)解,要求張某15日內(nèi)自行拆除,但張家并未動作,隨后黨豐軍將院墻推倒。
9年后,1999年10月,黨豐軍回家種麥時發(fā)現(xiàn),張某再次未經(jīng)允許將院墻建在了自己土地上,雙方發(fā)生糾紛后,黨豐軍在向有關(guān)部門尋求救濟未果的情況下,再次將張某家東院墻推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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