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演員馬蘇起訴黃毅清誹謗罪)
演員馬蘇今天下午前往海淀法院起訴黃毅清刑事誹謗罪,。新京報記者王飛攝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巍)近日,,黃奕前夫黃毅清在網上評價馬蘇等演員的性格以及私生活,此舉引發(fā)馬蘇不滿,。今天(1月12日)下午,,馬蘇本人前往海淀法院,,遞交了起訴黃毅清的起訴狀。
今日下午1點半,,馬蘇來到海淀法院,,簽署了起訴黃毅清的訴狀和文件。根據訴狀,,記者發(fā)現(xiàn)與以往的名譽權糾紛不同的是,,此次,馬蘇提起的是誹謗罪的自訴,,要求法院刑事審判庭認定黃毅清構成誹謗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作為自訴案件的原告,,馬蘇起訴稱,,被告人黃毅清于2018年1月9日20:33、1月10日22:01,、1月11日00:11,、1月11日16:22、1月11日17:54,、1月11日21:03先后6次在其新浪微博(用戶名:AndyHYQ,、域名:https://weibo.com/mcdaddy)中公然捏造自訴人吸毒、賣淫等虛假事實,,貶損馬蘇的人格,,破壞其的名譽。
前述微博在極短時間內被大量點擊,、瀏覽,、轉發(fā)。截至馬蘇提起自訴時,,前述每條微博的點擊,、瀏覽次數(shù)均遠超5000次,嚴重降低了馬蘇的社會評價,,并給她帶來了巨大的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1款規(guī)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1款第(一)項規(guī)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shù)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fā)次數(shù)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綜上,,馬蘇認為,被告人黃毅清公然捏造事實誹謗她本人,,且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誹謗罪。馬蘇為維護法律權威,,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特訴至海淀法院,,望判允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