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充分調(diào)查取證和掌握大量事實的基礎(chǔ)上,,洪山區(qū)交通大隊認定:男子吳某作為車主,明知劉某酒后駕駛機動車輛但放縱不制止,,且提供所屬車輛并坐在副駕駛陪同駕駛,,吳某的行為涉嫌構(gòu)成刑法中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據(jù)此,1月17日,,洪山警方依法對吳某,、劉某以危險駕駛罪共同刑事立案。目前此案正按照相關(guān)程序依法辦理中,。
據(jù)了解,,這是武漢市首起對同車人追處以危險駕駛刑事立案的案例。按照法律規(guī)定,,涉案人員可能將面臨最高拘役6個月和并處罰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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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起,醉酒駕駛以危險駕駛罪入刑以來,國家對酒駕行為的打擊一直呈現(xiàn)嚴厲態(tài)勢,。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逐漸成為社會共識,。然而,,臨近年關(guān),親友聚會活動增多,。在此,,提醒飲酒的朋友不要勸酒,更不要教唆或放任醉酒者駕車,;飲酒后對醉酒者應(yīng)當盡到護送,、照顧的義務(wù),防止醉酒者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交通安全,。
哪些情況屬于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呢?警方人士介紹,,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2,、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3、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jīng)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警方提醒,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要向駕駛員強行勸酒,,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危險駕駛罪還有多種情形,,比如追逐競駛等,,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