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東“徐玉玉案”二審宣判五名主犯上訴被駁回
2018年2月13日訊,,新華社廣州2月12日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2日對廣東揭陽籍女學生蔡某某遭電信詐騙(被騙走9800元)案做出二審判決,,駁回陳明慧,、范治杰,、高學忠,、葉奇鋒、熊運江等5名詐騙主犯的上訴,,維持原審對陳明慧等5名詐騙主犯的量刑,。
被告人陳明慧、范治杰,、高學忠,、葉奇鋒、熊運江詐騙,,熊運江危險駕駛,,林詩雅、陳李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案,,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一審宣判,被告人陳明慧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范治杰,、高學忠,、葉奇鋒犯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到六十萬元不等,;被告人熊運江犯詐騙罪、危險駕駛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被告人林詩雅,、陳李億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
宣判后,,陳明慧等人提出上訴,。廣東高院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廣東高院認為,,上訴人陳明慧、范治杰,、高學忠,、葉奇鋒、熊運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成電信詐騙犯罪團伙,,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通過利用“釣魚網(wǎng)站”鏈接,、發(fā)送詐騙信息,、撥打詐騙電話等手段針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實施詐騙,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騙取包括多名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在內(nèi)的眾多被害人的財物,并造成一人自殺,,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原審判決對其量刑適當,。
上訴人林詩雅明知他人實施犯罪,,仍多次提供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協(xié)助轉(zhuǎn)移贓款,,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二審根據(jù)查明的犯罪事實,,認定其非法出售的POS機為詐騙犯罪轉(zhuǎn)移資金的數(shù)額為420萬元,對其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鏈接 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
2016年8月,,被告人陳文輝以發(fā)放貧困學生助學金為名,詐騙山東臨沂市學生徐玉玉9900元錢,。
徐玉玉報警后回家途中身體不適,,搶救無效身亡。臨沂中院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罪名,,對詐騙團伙七被告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2017年9月,,山東高院二審裁定駁回陳文輝等上訴,,維持原判。
媒體熱評:電信詐騙就該嚴懲
據(jù)報道,,2月1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揭陽女學生蔡某某遭電信詐騙案,,做出二審判決:駁回陳明慧,、范治杰、高學忠,、葉奇鋒,、熊運江等5名詐騙主犯的上訴,維持原判,。之前,,5名被告中首犯陳明慧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圖為蔡某某生前照片
無論從實施詐騙犯罪的手段、金額,,還是后果看,,這起電信詐騙案都堪稱“山東徐玉玉案”的“姊妹篇”:2016年8月28日,剛剛考上大學的廣東女生蔡某某離家出走,,后被發(fā)現(xiàn)跳海自盡,,原因是被短信騙走了學費1萬多元,無顏面對家人,,選擇自殺,。
單從詐騙金額來看,,只因騙了對方1萬元就被判無期徒刑,如此量刑不可謂不重,。通常情況下,,普通的詐騙罪,處于這個數(shù)額區(qū)間,,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釋,,一般都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就此案而言,之所以處以無期徒刑的重刑,,當然是因為造成被害人蔡某某跳海自盡,。
根據(jù)兩高2016年12月出臺的《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shù)額標準,,且具有“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等情節(jié),,酌情從重處罰,。
這一司法解釋比起1996年、2011年有關解釋的突破之處,,在于明確重罰嚴懲“情節(jié)”,,而且降低了定罪量刑的“門檻”。
符合“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等10種情形,只要是詐騙數(shù)額接近“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一般達到相應數(shù)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也應當認定為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這就意味著,,詐騙案的量刑在“升格”,,打擊力度也在“驟增”。
從司法實踐看,,自從兩高最新司法解釋出臺后,,定罪量刑也確實是在不斷趨嚴的。
“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主犯陳文輝一審因詐騙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再翻看過往的報道,,近年來,,各地查辦的電信詐騙案,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更是屢見不鮮,。
法律趨嚴,是因為電信詐騙犯罪在現(xiàn)實中愈演愈烈,。犯罪嫌疑人借助網(wǎng)絡,、電信等平臺,“投入低”卻“收益高”,,過去還存在“處罰輕”的情況,。
過去,一些不法分子花兩三萬塊錢買個短信群發(fā)器,,很快就能“回本”“翻番”,,為禍不少地方。過低的違法成本,,無法阻止此類犯罪的滋生蔓延,。
司法是守護正義的最后一道底線,承擔著打擊犯罪,、維護秩序的重要職責,。
從司法解釋的“量刑升格”,再到司法審判的“嚴懲不貸”,,都體現(xiàn)了司法審判機關嚴厲打擊電信詐騙犯罪的決心和意圖,。
對于潛在的犯罪群體,,像徐玉玉案和蔡某某案這樣的重刑判決,,儼然就是警示燈。
當然,,重判并非一劑萬靈丹藥,。實施電信詐騙犯罪,既需立法,、司法“遏增量”,,也需電信、公安,、銀行等部門聯(lián)手“凈源頭”,,一記記組合拳都打好了,方能斬斷犯罪黑手,,有力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
2018年2月1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揭陽女學生蔡某某遭電信詐騙案做出二審判決:駁回陳明慧,、范治杰、高學忠,、葉奇鋒,、熊運江等5名詐騙主犯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