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控,,2015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李某1、李某2在廣東省非法獲取包括本市公民在內(nèi)的個人信息共計三千余萬條,;張某在廣東省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一萬余條,;林某文在廣東省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四十余萬條,并試圖通過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牟取不法利益未果,;李某1,、方某東在廣東省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一百五十余萬條,非法獲利人民幣14000元,。
被告人:學習話術(shù)幾年賺了一百多萬自己當老板單干
開庭后,,曾某國對檢方的指控沒有否認,他表示,,部分考生公民信息是他通過老鄉(xiāng)“黑黑”購買,,此后他雇人與考生聊天,,表示可以提供考題與資料,,然后以收取保密金、老師做材料的費用等要求考生打錢,。
“我在網(wǎng)上雇人聊QQ,,給每個人最低35%的提成,,我會發(fā)給每個人一個話術(shù)單,讓他們按照這個說,?!痹鴲蹏硎荆麖?012年開始從事電信詐騙,,開始是跟別的老板做,,自己當話術(shù)員,幾年共賺了100多萬,,從2015年開始自己當老板單干,。
法庭上,其他團伙成員對指控提出異議,,大部分被告人表示,,自己只是打電話或者按照曾愛國的指示操作,但并沒有發(fā)送詐騙短信,。
解讀:公民個人信息如何界定,?
庭審中,有被告人稱,,自己不知道侵犯公民個人隱私是犯法,,檢方指控的獲取的個人信息中有的只有電話號碼。其辯護人稱,,僅通過電話號碼不能推定特定的自然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7年6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jié)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lián)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chǎn)狀況,、行蹤軌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