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控,,2015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李某1、李某2在廣東省非法獲取包括本市公民在內(nèi)的個人信息共計三千余萬條;張某在廣東省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一萬余條;林某文在廣東省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四十余萬條,,并試圖通過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牟取不法利益未果;李某1,、方某東在廣東省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一百五十余萬條,,非法獲利人民幣14000元。
被告人:學習話術(shù)幾年賺了一百多萬自己當老板單干
開庭后,,曾某國對檢方的指控沒有否認,,他表示,,部分考生公民信息是他通過老鄉(xiāng)“黑黑”購買,此后他雇人與考生聊天,,表示可以提供考題與資料,,然后以收取保密金、老師做材料的費用等要求考生打錢,。
“我在網(wǎng)上雇人聊QQ,,給每個人最低35%的提成,我會發(fā)給每個人一個話術(shù)單,,讓他們按照這個說,。”曾愛國表示,,他從2012年開始從事電信詐騙,,開始是跟別的老板做,自己當話術(shù)員,,幾年共賺了100多萬,,從2015年開始自己當老板單干。
法庭上,,其他團伙成員對指控提出異議,,大部分被告人表示,自己只是打電話或者按照曾愛國的指示操作,,但并沒有發(fā)送詐騙短信,。
解讀:公民個人信息如何界定?
庭審中,,有被告人稱,,自己不知道侵犯公民個人隱私是犯法,檢方指控的獲取的個人信息中有的只有電話號碼,。其辯護人稱,僅通過電話號碼不能推定特定的自然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7年6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jié)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lián)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chǎn)狀況,、行蹤軌跡等。